2018年考试法律常识习题(5)
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2.下列哪项职权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D.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3.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4.从1988年到2004年,我国现行宪法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正。其中“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是在()。年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年的第二个宪法修正案年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年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5.甲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其管理的国有电缆厂出售,该厂的承包人张某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右提出行政复议。张某可以提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A.甲市人民政府B.甲市新华区国资委C.甲市新华区人民政府D.甲市国资委下面是参考答案与解析。如果你认为题目或解析有误,。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宪法效力。根据《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第一句和第5条第3款,选项B正确。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同。因此,选项A错误。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因此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于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据此可知选项C错误。宪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当然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选项D错误。故正确答案为B。2.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权时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一位的其他法律,故正确答案为B。3.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故正确答案为D本题相关知识点: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答案:D解析:从1988年至2004年,我国共进行了四次宪法修正案,其内容分别为:1988年宪法修正案:(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从而确定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的法律地位。(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的土地资源。1993年宪法修正案:(1)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内容,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国家的奋斗目标更为科学和实事求是。(2)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3)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4)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以利于发挥县级政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1999年宪法修正案:(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确认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2)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4年宪法修正案:(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新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故正确答案为D。5.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为甲市新华区政府,因此,应当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甲市市政府申请复议。因此,本题答案应当为A。提示1:已经确定,在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报名,12月10日笔试,应现在着手提前复习准备,点此订购提示3:关注“军队文职招录平台”,回复关键字“资料”,即可领取军队文职考试免费复习资料。
2017年考试法律常识高频考点
在军队文职考试常识判断部分法律常识是考查的重点,今天为大家梳理了常见法律概念及其常考点,希望对考生备考2017年各省军队文职考试有帮助.民法(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三)民事法律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物权法(一)物权及其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事诉讼法(一)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1.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2.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二)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三)保全与先予执行1.保全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2.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经典例题A.某公立大学以其教学大楼产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B.某乡镇企业以所属土地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C.某农民以所属宅基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D.某国有企业以所属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A.乙有过错,乙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乙有小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C.乙有大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D.乙没有任何过错,乙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A.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B.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C.被告应为甲D.甲和戊为共同被告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A项的“教学大楼”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不得抵押;B项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C项的“宅基地”不得抵押;D项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正确。本题中羊被击死时还由乙占有,故乙应该承担标的灭失的风险,赔偿甲的损失。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项。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71):物权变动概述
1.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权利主体取得和丧失物权,就权利内容而言,指权利的内容发生变化。司法考试的核心是物权的移转(在主体之间变动)。2.物权取得的类型。这是偶尔考到的知识点。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3.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物权。主要包括:(1)添附(加工、混合、附合);(2)先占;(3)善意取得;(4)收取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5)合法建造房屋;(6)生产;(7)没收、征收。须注意:原始取得有一重要特点。原始取得所有权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物权法》108条),标的物上原有的负担(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消灭。4.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物权。继受取得有两套分类:(1)第一套分类:转移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①转移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而取得。例如:基于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而受让所有权;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因企业合同取得物权。②创设的继受取得,指在他人所有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例如: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在动产上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须注意:创设取得只能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不能通过创设取得。(2)第二套分类:特定继受取得与概括继受取得。①特定继受取得,指仅对特定物继受取得物权。如通过买卖合同、赠与取得所有权。再如通过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取得抵押权、质权。在特定继受取得,取得物权的人只继受特定物上的权利,并不负担前手(于该物之外)的其他义务。②概括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义务予以一弁继受而取得物权。例如因继承、企业合并而取得被继承人、被合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在概括继受取得,取得物权的人不仅要承继前手的权利,也要承继其前手的义务(须特别注意《继承法》第33条)。典型真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08年?卷三?10题一A)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原始取得VS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概念射程不同。①“原始取得物权”仅仅涵盖某一主体取得物权,不能涵盖物权的移转、内容变更和消灭。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则全面涵盖所有不通过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移转、内容变更、设立、消灭。(2)二者并非一一对应关系。①大多数情况下,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属于原始取得。②但有例外。例如,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物权,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属于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不能无缘无故地发生,须有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出现,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称为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三种:①法律行为。如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捐助、遗赠)、合同(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和多方法律行为(如设立公司的协议);②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取得、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③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没收、强制执行、判决。(三)物权变动的分类司法考试中,必须弄明白的是这两类:①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1)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若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2)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设立登记、移转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或放弃占有。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1)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收取天然孳息)。(2)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特别提示(1)在德国和台湾地区,善意取得属于继受取得、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物权变动。例如,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期间,乙谎称己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其法律效果是:①乙的出卖行为属无权处分,但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原因:买卖合同属于负担行为,不以让与人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②若受让人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乙、丙间移转所有权的物权合同效力待定(原因:移转所有权的物权合同以让与人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须权利人甲追认或乙取得处分权,该物权合同自始有效。③若受让人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丙的善意补正了乙的无权处分,乙、丙间移转所有权的物权合同自始有效,无须甲追认,亦无须乙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即可基于该有效的物权合同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2)在中国大陆,对善意取得的属性存有争议。司法考试所持标准是,善意取得属于:①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②原始取得。(3)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这一规定并不改变善意取得的属性(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仍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来源于该有效的买卖合同(见例)。例甲将自己市值10万元的相机交给乙保管期间,乙谎称己有,以一定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向丙完成现实交付。甲知道后拒绝追认。①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②假设乙出售给丙的价格为1万元。虽然乙、丙间买卖合同有效,乙也向丙完成了交付,但丙不能取得相机所有权(原因有二:(a)权利人甲拒绝追认,乙也未取得处分权,丙不能继受取得;(b)丙未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也不能善意取得〕。③假设乙出售给丙的价格为10万元。此时,丙符合善意取得的五个要件(其中包括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即使甲拒绝追认(乙也未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仍能通过善意取得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通过两种假设情况的对照,即可看出,丙的善意取得并非来源于乙、丙间有效的买卖合同,而是来源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所以,《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并未改变善意取得(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原始取得)的属性。
四川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考试法律知识常识
法律的历史发展在整个法学中属于较为冷门的知识,但是在一些专业性强的招考中也会有所涉及,现将法律的历史发展部分知识点进行简单梳理,方便考生备考。 一、法的继承与移植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法,使之成为本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对同时代其他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的法律外,还包括际法律和惯例。
中古代法律传统的特点有: 1.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2.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3.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4.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5.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无讼是求。 综上所述,中古代法律文化是比较独特的,是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基础的,其基本特征就是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之一,反映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并为其利益服务。它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新型的法律,是由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制定和实施的。
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主要是西方法学的一个概念,是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对于法律的一种分类。也就是说,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的的法律就属于一个法系。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法系和德法系。
德法系是以1896年《德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和地区除了法、德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也包括曾是法、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殖民地的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如下: (1)全面继承了罗马法。大陆法系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大陆法系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3.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法系,是以英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侵入英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不包括苏格兰)、美外,主要是曾是英殖民地、附属的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是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4.两大法系的比较 (1)法的渊源不同。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能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2)法的分类不同。民法法系一般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3)法典的编纂不同。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普通法系在总体上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撰。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民法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
(5)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存在诸多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