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考试法律常识习题(6)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含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2.某保安公司与湖南省邵东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协议,以每月7.5万元的承包费,在夜里10点到次日早6点,为县城区提供有偿治安巡逻服务。“转包”治安权这一事件说明了()。A.因地制宜地维护治安是政府的基本职责B.保安巡逻是治安防控的协助力量C.社会治安需要综合治理D.某些行政执法部门缺乏法制观念,滥用权力3.判例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的有()。A.罗马法系B.社会主义法系C.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D.普通法系4.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先予试行或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完善,再通过为正式法律,但在试行期间,该法律也具有约束力;第三种是()。A.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B.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年后才开始施行C.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至少一年后才开始施行D.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日期5.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陈述,正确的是()。A.法律责任都是过错责任B.惩罚是法律责任最主要的功能C.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D.法律责任必然导致法律制裁下面是参考答案与解析。如果你认为题目或解析有误,。1.答案:C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的意思是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所在。法律不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众人,但法律不阻碍进步,故法律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要求人们对不能预见的事项履行义务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要求人们对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承担责任也就是“强人所难”。所以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这正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体现。故答案为C。2.答案:D解析:宪政社会,公民向政府支付赋税,就是为了“购买”包括在内的政府部门的公共安全与服务,如果这种安全与服务可以转包,存在的合法性便无存。即便是协议下的转包,承包方也不能获得执法权主体资格。执法权是公民以立法的方式授予政府部门,在未取得公民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转嫁给另一方,否则即是一种渎职。故本题正确答案选D。3.答案:D解析:以判例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的是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社会主义法系一般属于大陆法系。据此,答案为D。4.答案:D解析:法律实施和公布是不同的概念。法律的公布是指由特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向全社会予以公告,法律的施行则是指法律开始生效。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种方式在我国立法中曾较多地运用,但近年来逐渐减少,主要适用于对法律、法规的修订或者法律、法规较少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情形。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先予试行或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完善,再通过为正式法律,但在试行期间,该法律也具有约束力。第三种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日期。这是近年来我国在制定新法时使用的主要方式。故本题选D。5.答案:C解析: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但法律责任并不必然导致法律制裁,如刑诉定罪免责。法律责任都是过错责任,就民诉来看显然错误。惩罚是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功能则不恰当,如民事责任基本上是补偿性的。故正确答案为C。提示1:已经确定,在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报名,12月10日笔试,应现在着手提前复习准备,点此订购提示3:关注“军队文职招录平台”,回复关键字“资料”,即可领取军队文职考试免费复习资料。

2018年考试法律常识:民法知识点汇总

1.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5.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或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2)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以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具有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6.债权(1)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因此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参与债的关系,充当债的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充当债的主体。如发行国库券时,国家就成为特定的债务人。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债的客体(或称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知识产权。(3)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提示1:预计在2017年10月中旬,11月底左右笔试,应现在着手提前复习准备,点此订购提示3:关注“军队文职招录平台”,回复关键字“资料”,即可领取军队文职考试免费复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