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的工作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确立的,在一定情形下当文职人员面临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时会得到一些经济补偿,一起随小编往下看吧!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文职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规定》用还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与文职人员约定试用期,且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文职人员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军队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文职人员工资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本规定向文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付或者缴纳、缴存;未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或者缴纳、缴存的,应当按照应支付或者缴纳、缴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文职人员加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算。
那么,具体经济补偿标准都有哪些呢?
1、明确经济补偿按照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月工资,是指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
3、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此外,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文职人员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以上内容摘自《军队文职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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