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文职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直接涉及文职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未及时订立聘用合同,或者未将聘用合同文本交付文职人员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向文职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的;
除此之外,《规定》用还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与文职人员约定试用期,且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文职人员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军队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文职人员工资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本规定向文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付或者缴纳、缴存;未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或者缴纳、缴存的,应当按照应支付或者缴纳、缴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文职人员加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算。
(注:以上内容摘自《军队文职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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