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当文职人员面临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文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向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本人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1.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用人单位移防或者编制精简、被撤销等,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被修订或者废止,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聘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
(三)文职人员按照这两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为文职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损害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2.因用人单位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四)除用人单位按照原聘用合同约定条件或者以更有利于文职人员的条件提出续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六)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情形的。
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规定所称月工资,是指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在文职人员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经费列军队生活费决算向上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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