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相衔接、体现“优才优待、优绩优奖”激励导向的文职人员待遇保障体系。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职人员的政治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根据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和岗位等级等,享受军队规定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工作待遇;免职、退出军队的,调整或者取消相应的工作待遇。
第五十三条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在军队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文职人员绩效工资。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障。
第五十五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社会化、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租住军队集体宿舍或者公寓住房。
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保健政策。文职人员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造成伤亡的,其抚恤优待参照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交通补助、看望慰问、困难救济和子女入托等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文职人员办理落户,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对文职人员中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军队可以为文职人员岗位重要人才购买相关保险。文职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注以上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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