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65):不定期租赁合同
第215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1.概念。不定期租赁合同,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三种情形:①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合同法》第232条);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2.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粗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②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典型真题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的一套房屋,租期1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00年·卷三·26题—D)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B.次年1?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C.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1年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答案解析]答题依据:《合同法》第236条。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6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1.概念。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撤销事由时,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的行为。须注意:即使是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亦可法定撤销。2.法定撤销事由。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92条)。3.法定撤销权的行使。(1)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仅限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情形,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无此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其他任何情形,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都不享有撤销权)。除斥期间短一些,为6个月(《合同法》第193条)。4.法定撤销权行使的后果。法定撤销权亦为形成权,自撤销的通知到迖受赠人时发生撤销的效力,赠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194条)。典型真题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3年?卷三.43题_AD)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答案解析]仅在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才享有撤销权。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9):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任意撤销的条件:(1)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具体而言:①赠与动产的,尚未交付;部分交付的,仅能对未交付的部分行使任意撤销权。②赠与不动产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交付在所不问)。(2)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对于“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①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合同法》第188条);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9条)。2.任意撤销的后果。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自赠与人撤销的通知到这受赠人时即发生撤销的效力。(1)赠与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赠与人不再承担赠与的义务。但任意撤销之前已经部分交付的动产,不得请求返还。(2)赠与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住,赔偿受赠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典型真题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意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0年·卷三·51题一ABD)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答案解析],该题还提醒我们注意:《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69):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9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货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规范内容。上述法条规定了一种房屋租赁合同法定概括移转的规则,其内容是:(1)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2)承租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3)下列三类人有权法定承受(所谓“法定承受”,指什么都不需要做,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承租人更换为这三类人)该房屋租赁合同:①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注意:不要求是近亲属或继承人);②承租人的共同经营人(注意:限于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③承租人的其他合伙人(注意:限于承租人参与个人合伙的情形)。2.两点说明:①这一制度仅适用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对其他合同(如汽车租赁合同)不适用;②承租人须为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参与个人合伙)。若承租人为法人、前述制度即不适用。例(根据2009年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题第7问改写)甲欲与乙结婚需住房,甲于是承租丁的房屋5年。半年后,甲死亡,乙伤心欲绝回娘家住了10个月。乙回来后发现,丙居住在甲租赁的房屋中。原来,甲生前曾向丙借钱,甲、丙书面约定:“如甲到期不还款,丙有权居住甲租赁的丁的房屋。”后甲到期不还款,丙向丁出示该书面约定后,丁将备用钥匙交给丙,丙搬入居住,并将甲、乙的东西搬出。题目问:乙可对丙主张何种权利?答案是:乙可依照《物权法》第2奶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分析的思路如下:①乙为与甲生前共同居住的人,甲死亡时,乙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乙自动成为承租人。②乙回娘家居住期间,依照该房屋租赁合同,乙为房屋的直接占有人。③丙有理由住进该房屋,但丙采取的方式不对(法律禁止丙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剥夺乙的占有)。丙侵夺了乙对房屋的占有,依照《物权法》第245条,乙有权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