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军队文职岗位能力常识法律考点:劳动法之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在军队文职招聘常识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常考的考点,而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又是其中的高频考点,需要广大考生精准把握。下面由专家带你梳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一、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对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中公教育专家对有关劳动合同法定解除的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9):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任意撤销的条件:(1)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具体而言:①赠与动产的,尚未交付;部分交付的,仅能对未交付的部分行使任意撤销权。②赠与不动产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交付在所不问)。(2)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对于“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①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合同法》第188条);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9条)。2.任意撤销的后果。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自赠与人撤销的通知到这受赠人时即发生撤销的效力。(1)赠与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赠与人不再承担赠与的义务。但任意撤销之前已经部分交付的动产,不得请求返还。(2)赠与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住,赔偿受赠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典型真题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意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0年·卷三·51题一ABD)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答案解析],该题还提醒我们注意:《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6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1.概念。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撤销事由时,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的行为。须注意:即使是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亦可法定撤销。2.法定撤销事由。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92条)。3.法定撤销权的行使。(1)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仅限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情形,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无此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其他任何情形,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都不享有撤销权)。除斥期间短一些,为6个月(《合同法》第193条)。4.法定撤销权行使的后果。法定撤销权亦为形成权,自撤销的通知到迖受赠人时发生撤销的效力,赠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194条)。典型真题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3年?卷三.43题_AD)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答案解析]仅在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才享有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