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综合》刑法学: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手工艺南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所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是罪过的重要内容。具体说,这包括以下内容: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例如,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例如,误甲为乙加以杀伤的,则对形式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种类认识有错误,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是由于死亡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行为人仍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理。4、行为差误问题。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行为差误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但由于它与认识上的错误在观念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我们才把它放在一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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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16 13:03:42理性认识形成后,认识的过程还没有结束。因为这种理性认识是否正确还需要检验,同时,认识的目的还没有实现。要完成认识的任务和实现认识的目的,就必须实现第二次飞跃, 这就是由认识到实践的飞跃。(一)由认识向实践飞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认识向实践的飞跃既有其必要性,又有其重要性。对此可以从认识和实践两方面来分析。1.从认识方面看,由认识到实践的飞跃是认识本身的要求。从认识的目的来说,人不是为了认识而认识,而是为了指导自己的实践而认识,因而认识如果不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 那认识的目的就没有达到,认识和实践就没有统一,知和行就没有统一。一个人花了很多心血去认识规律,但认识了并不用,其意义不大。中国人讲学以致用,就是讲理论要指导实践。人不光要坐而论道,而且在起而行道。有了理论只是把它空谈一阵,束之高阁,并不实行,这样的理论意义不大。同时,认识只有回到实践中去,才能对实践发挥能动反作用,才能显示出理论、认识的价值和意义。再者,认识只有回到实践中去,其是否具有真理性才能得到检验,认识才能得到发展。2.从实践方面看,认识回到实践中去是实践本身的要求。人的实践是在一定的认识指导下的实践,实践只有在正确认识的指导下才能取得成功。实践如果没有理论的指导就是盲目的,是会失败的。(二)由认识向实践飞跃的条件和途径第二次飞跃不一定都能取得成功,有的第二次飞跃也以失败而告终。在错误的理论指导下的第二次飞跃就肯定是失败的。因而要成功地实现第二次飞跃就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途径 。1.用来指导实践的理论应当是正确的。认识有正确和错误之分,第二次飞跃要能取得成功必须选择正确的理论。大家会问,认识未经实验检验怎么能知其正确与否呢?我们说理论在 未经实践检验之前可用逻辑证明来论证其正确性,即用逻辑的力量来说明认识的正确性。当然该理论是否是真理,最终要由实践来检验。2.要坚持一般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理性认识,理论都是一般性、普遍性的东西,而实践具有具体性、特殊性。特殊的实践怎样体现一般的理论,一般的理论怎样才能具体 地指导实践是一个新的课题,必须解决了这个课题,第二次飞跃才能取得成功。这个课题其实是很难解决的,这是第二次飞跃过程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解决此问题需要一个过程。3.理论须为群众所掌握。实践的主体是群众,因而理论要回到实践中去,作为实践主体的群众必须能理解、掌握这种理论。如果群众对理论不了解、不懂,那理论就很难回到实践中 去。因此必须用理论武装实践主体。儒家理论对中国实践作用很大,是因为它掌握了群众,古代社会通过 三字经 等启蒙教育已深入人心,达到了妇孺皆知的程度。要让群众掌握理论,理论就得通俗化。如邓小平理论就有很通俗的表达,如 猫论 , 两手都要硬 , 扭住不放 , 换脑筋 等等。这样使得群众不难理解。4.应建立实践理念。所谓实践理念,是指人们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之前事先建立起来的,关于实践的观念模型或理想的蓝图。实践理念的内容把认识和需要结合起来,即把真和善结合 起来。列宁在转述黑格尔关于 观念是 作为认识和意志的真和善的观念 的思想时写道: 观念是〔人的〕认识和追求(欲望) (《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55卷,第165页) 如果能作到以上四点,认识的第二次飞跃就能成功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