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民法(13):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是:(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2)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见例1和例2)。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1 20:10:29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一是二人以上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实施的共同犯罪,即聚众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指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即集团共同犯罪。(一)聚众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并不一定处罚所有的参与者,如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罪。一类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与人。附:聚众犯罪的条文归纳在现行刑法典中,共有11个条文规定了聚众犯罪问题,其中有8个是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即289、290、291.292.301.303.309.317条),另外是242条第2款、268条、371条。聚众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有四种模式:1.所有参与聚众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即第317条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2.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第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3.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第301条聚众淫乱罪;4.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如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此时,其他参见者可能定妨害公务罪)。(二)集团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l)人数较多(三人以上);(2)较为固定;(3)目的明确。注意: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集团性的杀人、集团性的抢劫等)。在处罚任意的集团犯罪的各种参与人时,必须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