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民法(13):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是:(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2)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见例1和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