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类-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19:55:03*一、传统的分类*(一)公法人、私法人*划分标准: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的性质及法人的目的。*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法人。*(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最重要的分类。它是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划分。*划分标准: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设立基础。财团法人,的设立基础是目的性财产,指的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二者区别:二者在设立目的、程序、设立行为、设立人的地位等问题上均存在差别。*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俄罗斯、越南、蒙古、我国对此均未作区分。*(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划分标准: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性事业不同,对私法人可再作此分 。*各国规定: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特有的规定。*(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依法人所属国籍可作此分。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有外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一)企业法人*(二)机关法人*(三)事业单位法人*(四)社会团体法人*(五)联营法人

权利的分类-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19:52:53*一、 财产权和人身权*1、划分标准:以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财产内容为标准。*2、内容:有直接财产内容,为了实现民事主体经济利益的权利即为财产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为了实现主体人身身利益的权利即为人身权。*3、意义: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偿外的其他方式。*二、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划分标准:根据权利的作用划分*1、 支配权:指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2、 请求权:指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3、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4、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三、 绝对权、相对权*划分标准:据权利人可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分。*1、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又称对世权。*2、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四、 主权利、从权利*划分标准:据相互联系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分。*1、主权利能够独立存在*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如债权与质权、抵押权。*五、 既得权、期待权*划分依据:据其成立要件是否立即实现分*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之权利,一般的权利均为既得权。*2、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在延续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期待权。*六、 原权、救济权*划分依据:据权利之层次分*原权:合法途径产生*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时产生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