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民法(1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侵害生命权的,赔偿义务人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责任,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侵权责任法》第18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3)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7条)。死亡赔偿金VS同命不同价(1)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生命的赔偿!逝者已逝,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加害人无须对死者承担任何责任。实则,死亡赔偿金乃对因被侵权人死亡所产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2)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我国通说兼釆“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①“扶养丧失说”略谓,因被害人死亡,致使死者生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因此丧失扶养费,加害人应对此损失予以赔偿。②“继承丧失说”略谓,倘若受害人未因侵害死亡,在未来将不断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原本可作为受害人的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对此损失,加害人亦应赔偿。(二)健康权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内容:(1)健康维护权。(2)劳动能力保持权。(三)身体权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的内容:(1)身体完整性保持权。(2)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须注意: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健康权VS身体权(1)健康权与身体权系交叉关系。有些加害行为同时侵害健康权与身体权。例如:医院因过失摘除病人无病变的肾脏。再如:打架时,甲砍掉乙的手臂。(2)有些加害行为仅侵害身体权,不侵害健康权。例如:甲医生在給患者乙做腹腔手(不是因为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再如:擅自剪除他人头发、指甲。又如:因过错损坏他人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3)有些加害行为仅侵害健康权,不侵害身体权。例如: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又如:甲故意给乙传染艾滋病。典型真题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69题一ABCD)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G.张某继本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2018年考试常识判断考点(2.1)

军队文职考试常识判断题备考贵在平时积累。2月1日更新的2018年军队文职招考常识考点如下:一、历史上的今天1、1662年2月1日,我国明末清初的民族英雄郑成功率领军队驱逐荷兰侵略者,收复了台湾。2、1902年2月1日,光绪帝下旨准许汉满通婚。3、1988年2月1日,电视连续剧《西游记》全集播出。4、1917年2月1日,《新青年》发表我国第一批白话诗--胡适白话诗八首。5、1942年2月1日,毛泽东在延安中央党校开学典礼大会上作了《整顿党的作风》的报告,使中国共产党在1941年至1944年开展的整风运动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提醒考生,常识判断题型属于公共基础知识范畴,每天利用碎片时间积累比专门拿出时间死记硬背更有效果。二、每日十条常识1.女孩会不会得疝气?坛答:会2.女性首次进入赛场是哪一年?答:19003.诺贝尔发明了什么?答:雷管,炸药。4.诺贝尔基金会管理诺贝尔奖金,基金会设在:答:瑞典。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多长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答:1年6.女士在办公室可以穿前后通风的凉鞋吗?答:不可以7.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为基本工资的:答:100%8.诺贝尔基金会参与奖金的评定和审议吗?答:不参与。9.诺贝尔奖包不包括数学奖答:不包括10.诺贝尔奖得主朱棣文教授是:答:物理学家。根据往年时间预计,可能会在2017年10月中旬。想报考军队文职的同学,可先参加各地2017年省考,点击了解全国各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