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解放军文职公共基础知识:公文之报告的适用范围及特点-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一)报告的适用范围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二)报告的特点1.陈述性报告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主要是为了让上级了解情况。所以报告大都采用叙述、说明的表达方式,一般不要求上级批示答复,因而具有明显的陈述性。2.沟通性对下级来说,报告是 下情上达 的主要手段,以此取得上级机关的理解、支持、指导,减少和避免工作上的失误。对上级来说,通过报告获得信息,了解情况,得到合理建议,可以作为决策、指导和协调工作的重要依据。3.单向性报告向上级行文,不需要任何相对应的文件,即具有单向性。所以应避免使用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之类的结尾语言。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审计报告的编审-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7 11:42:23审计报告的编审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并对其结果做出记录的事项包括:(1)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3)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4)提出审计评价意见;(5)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6)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等。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审计组应当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不过,审计组只应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审计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的因素有:(1)法律法规的规定;(2)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3)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4)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等。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审计组应当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的材料,具体包括:(1)审计报告;(2)审计决定书;(3)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4)审计实施方案;(5)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等。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的事项,具体包括:(1)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3)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4)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5)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6)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7)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等。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的内容包括:(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2)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等措施。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拟做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审计决定书应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中强调的事项是什么?-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中强调的事项是什么?发布时间:2017-09-27 10:44:11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中强调的事项是什么?当审计人员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或重大事项予以强调或说明的段落。一般来说,审计人员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对下列重要或重大事项作出强调或说明:(1)审计人员同意偏离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在特殊情况下,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单位对会计准则的偏离是必要的,是为了更公允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性质,从而避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误解。例如,被审计单位在可预知其购货单位将要破产,无法实现其对该购货单位的应收账款时,应增加坏账准备数额。对此,审计人员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并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对这一偏离进行揭示。(2)一贯性的例外事项。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选用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如果被审计单位改用了更合适的会计政策或应用方法,并对这种改变的性质和影响作出了充分的说明,那么在审计人员认为这种变动是合理的情况下,就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说明这种变动。例如,被审计单位一贯性地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存货,但市场上现行市价明显低于取得存货时的成本,该单位对期末存货按 成本与市价孰低 改用了市价计价,并对这种改变的性质与影响也进行了充分说明。对此,审计人员认为上述变动是合理的,因而在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就被审计单位的这种变动在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向审计报告的使用者解释这种变动。(3)重大不确定事项。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查明被审计单位对重大不确定事项在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中是否进行了必要且充分的披露。即使被审计单位对重大不确定事项作了必要、充分的披露,审计人员也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对重大不确定事项予以说明和解释,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对此加以关注而不应忽视。所谓的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诸如大宗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所需筹资款项的继续使用、税务纠纷或诉讼纷争中的或有事项、无力支付即将到期的债务、连续出现巨额的营业亏损、未予保险的自然灾害损失等事项,均属不确定事项。对此,审计人员无法合理估计其结果,也无法预知其对财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4)强调特定的具体事项。在特定情况下,审计人员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仍需强调某些有关财务报表的具体项目。例如,被审计单位是一个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或其与关联企业的重要交易,以及影响财务报表可比性的会计事项等。对这类重要的具体事项,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单独予以说明和解释。(5)披露信息的重大不一致。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没有责任证实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之外的信息。但是,审计人员通常会阅读或关注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信息资料,并考虑其与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有无重大不一致。如果存在重大不一致,且该不一致并非由已审计财务报表所造成的,审计人员仍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免卷入诉讼纷争之中,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对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信息的重大不一致予以说明和解释。例如,被审计单位在对外披露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还公布了该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如总经理)的陈述书、业务报告等信息资料,但陈述书、业务报告等信息资料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此时,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解释出现的重大不一致。所谓的重大不一致,是指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之外的信息资料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相关信息相互矛盾,并可能导致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产生怀疑。由于这类不一致事项可能损害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性,因而审计人员应当予以关注,并根据其性质及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说明。(6)利用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有时,审计人员需要利用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所谓其他审计人员,指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实施审计的其他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不包括联合审计中其他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和查询审计工作底稿时所涉及的前任审计人员等。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不应提及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但是,当审计人员无法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或其他审计人员审计的部分会计信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大影响,或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审计人员可以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当然,审计人员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则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说明其他审计人员的审计范围及其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然而,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并说明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审计人员。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强调事项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二是不影响审计人员发表的审计意见。比如,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又如,当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除前述列举的两种情形以及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外,审计人员不应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此外,审计人员还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