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民法(1):民法的调整对象
2016年国家军队文职考试和省军队文职考试法律常识汇编。本节讲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1、此处难点在于民法调整对象与行、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调整对象一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行调整对象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2、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转化问题。人格权和身份权是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的内容,但侵害人格权和身份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则不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为财产关系。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是()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电脑买卖合同关系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19:46:52*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的资格的法律主体。平等不同于 等同 ,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能力 来实现的。*(二)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对应。*依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财产关系划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关系。前者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后者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前者主体间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后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的 等价有偿原则 即为此表现)。*(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变动所发生的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通过债权制度来体现。*3、一般认为,只有先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保障财产流转的安全。*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概念*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二)主要内容*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现为身份权关系。*(三)特点*1、主体间的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可让渡;*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