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综合》刑法学: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一是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清洁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法律常识之民法(2):民法基本原则

2016年国家军队文职考试和省军队文职考试法律常识汇编。本节讲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应理解上述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应特别体会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乎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的含义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调整合同关系方面,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适用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规范。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外,应具有法律效力。(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或者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有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由,有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平原则的含义包括:(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合同关系中,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买卖公平、交易公平。在精神利益的衡量上,应贯彻公平云泽,如共同的作品、发明、发现的署名先后,应依贡献大小为序。(2)在法律适用上应贯彻公平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民事主体应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民法通则》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念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