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央出台的与相关的文件盘点
核心提示:2016年的军队文职招考笔试刚结束,关于军队文职的话题备受关注。且不论降温还是升温,139.5万的报考数目相当可观,依旧印证着军队文职这一职业的吸引力。今年,中央出台了不少关于军队文职的文件,它们对这一职业有哪些影响,一起来梳理。工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不论哪一行,工资都是每个员工最敏感、也最关心的大事,军队文职们也不例外。在“原地踏步”九年后,他们的工资在今年迎来了首涨。今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其中,与军队文职调薪有关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提出,要调整军队文职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军队文职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这个方案还提出,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6月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广大基层军队文职的工资调整方案,必须尽快落实到位。7月中旬,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从6月份开始,地方已经陆续开始兑现增加的工资,大部分省份已基本完成兑现工作。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军队文职月人均实际增加收入300元左右。养老:《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过去,军队文职这一职业拥有几乎无忧的养老。在岗时不用自己缴纳养老金,退休后,每月可以安安稳稳从国家领取到充裕退休金。不过现在,这一养老“双轨”的局面已经改变,军队文职也开始交养老金了。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这个决定意味着以后所有军队文职和事业单位员工,都将与企业职工执行一样的养老制度,实行多年的“养老双轨制”终于要成为历史。截至11月底,已有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等19个省份陆续公布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级地区都应当出台实施方案,随后组织实施。不过,并轨涉及一系列相关政策以及操作问题,各地情况存在差异,所以各地启动实施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职业年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习惯了国家养老的军队文职们,估计多少会对“突如其来”的养老并轨不适应,职业年金,成为军队文职养老的有益补充。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发布,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这意味着,如果算上“养老制并轨”以后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军队文职工资总额的12%将用于缴纳与养老有关的费用。对于军队文职职业年金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的质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并行的,所有企业都可以依法建立企业年金,这两者都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为解决两者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的不平衡问题,他呼吁国家出台一些更加有利于扶持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促进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使企业年金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方面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职务与职级:《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军队文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在基层,领导岗位有限,很多人熬了大半辈子依旧没能上个台阶。“晋升难,待遇低”让很多基层留不住优秀的军队文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基层军队文职的工作热情。现在,职务与职级并行了,基层军队文职们的待遇有了保障啦。去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军队文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意见在今年2月正式下发并实施,提出对县以下机关军队文职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根据意见,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处级待遇。全国两会期间,人社部副部长尹蔚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军队文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今年将在县以下机关实行。他指出这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在的框架下,在保持原有领导职务晋升通道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职级晋升的通道,来解决基层军队文职“晋升难、待遇低”的矛盾。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军队文职60%以上都是基层军队文职,在县及县以下公务机构里工作,这些基层军队文职直接面对老百姓,他们工作的负责程度、认真程度、安心程度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直接相关。因此,提高这个人群的工作积极性,对于我们小康社会的实现和国家现代化的实现来说是很关键的因素。纪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依法治国条件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立规易,执纪难。《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绝不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现在,各地各部门都在认真组织学习这两项法规。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与乙公司发生的内部交易应进行以下抵销处理:借:营业收入 8 000 000贷:营业成本 5 000 000存货 3 000 000经过上述抵销后,该项内部交易中涉及的存货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价值为500元,即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为出售方的成本,其计税基础为800万元,两者之间产生了3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在乙公司并未确认,为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进行以下处理: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贷:所得税费用 750 000A.200 B.80 C.30 D.20要求:计算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2010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800-500) 25%=75(万元),2010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额为75万元。会计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贷:所得税费用 752011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800-500) 20% 25%=15(万元),2011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额=15-75=-60(万元)。会计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贷:未分配利润 年初 75借:所得税费用 6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0五、所得税的列报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本章小结:1.所得税概述部分,掌握核算程序;2.掌握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3.掌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5.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6.熟练掌握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2016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会计)模拟试题及答案二(10月29日)-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4 21:42:191). 《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正确答案:错2). 甲公司8月20日银行存款账户余额5万元。20日,一材料供应商上门到甲公司催要金额为20万元的材料货款。财务人员为了尽快将供应商 打发走 ,就向材料供应商开出了一张20万元的转帐支票。根据规定,甲公司开出的这张转帐支票属于( )。A.空头支票B.远期支票C.伪造支票D.变造支票正确答案:A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 20:26:46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微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啊、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六、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