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28):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解释(二)》第4、5条)典型真题张某和李某釆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11题一C)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答案解析]《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釆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军队文职法学专业科目考点精讲5-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8-07-24 18:01:17在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中。民法在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中占据较大的比重,民法内容庞杂,知识点较多,为方便考生的备考,下面我们就对民法中合同订立与履行方面内容进行分析: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从一般意义上讲是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此定义,要约邀请具备以下特点: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惑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签订合同,故而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3、要约邀请只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属于要约的是:①寄送的价目表;②拍卖广告;③招标广告;④招股说明书;⑤商业广告(三)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具备的要件有:①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成立。承诺的延迟又称为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意,产生了合同关系。合同成立的时间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如果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2、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三、合同的内容和解释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的原则有:1、文义解释: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2.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3.目的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4.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应该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时,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管理加以补充。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高乃依的戏剧理论-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2-19 19:51:53高乃依的戏剧理论《论戏剧的功用及其组成部分》、《论悲剧兼及按照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处理悲剧的方法》、《论三一律,即行动、时期和地点的一致》,世称 高乃依论剧三章 ,或 高乃依戏剧三论 。对于高乃依来说,更危险的竞争者是年轻的拉辛。从拉辛一出现,高乃依这颗明星就完全暗淡下去。衰老着的诗人的错误在于他听信了自己的同情者的劝告,参与了和拉辛的竞赛, 高乃依的失败更加显著地表现出了拉辛的胜利。在悲剧《苏莱拿》(一六七四年)失败之后,高乃依决定永远离开剧院。他痛苦地意识到昔日的光荣已经消逝,在孤独和贫困中度过了最后的时刻。(《论高乃依的悲剧和喜剧》)(1)发挥戏剧教益功能的四条途径戏剧的唯一目的是给观众以快感A是 在全剧中散布着格言和教训B是 朴素地描述善与恶C是 惩恶扬善D是借引起怜悯与恐惧使感情得到净化(2)关于戏剧性格应有的四个特点A 善良 。戏剧作品中的人物无论好坏都要限制在一定的品格基调之上。B 适合 。戏剧人物的适合。C 相似 。这主要是指已有人物的再现。D 一致 。性格的一致问题主要就一剧前后而言 。(3)戏剧如何符合可能性和必然性所谓戏剧行动的可能性,指的是该行动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合理性;所谓戏剧行动的必然性,是指该行动发展过程中前后的必然连续。虚构四、以矛盾的心情论述 三一律在强调 三一律 对每出戏的绝对必要时,必然同时要强调它的 更多的变通权利 。我的建议是不要事先固定戏里的时间,也不要决定安置人物的地点。观众的想象不受这些标志限制,随着剧情的发展,驰骋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