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考试常识积累:2019年新修订法律汇总

一、2019年新设立1、密码法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3、资源税法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4、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二、2019年新修订1、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3、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5、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6、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7、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8、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9、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0、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1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12、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1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三、2019年新施行1、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3、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5、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6、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修订草案新增“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规定

修订草案昨起征求意见新增“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军队文职拟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全国人大官网获悉,《(修订草案)》昨起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军队文职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军队文职法也逐渐出现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厅局级以下分四等十二级此次军队文职法修订草案调整完善了军队文职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将现行军队文职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修订草案十七条明确,军队文职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承担领导职责。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八条明确,军队文职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军队文职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军队文职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也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军队文职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军队文职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职位聘任试用期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还调整充实了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说明中提到,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军队文职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现行军队文职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军队文职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明确,机关应当对军队文职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军队文职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军队文职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在军队文职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不正当行为的,由军队文职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修改养老等保险待遇规定此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修订草案在奖励原则、奖励情形、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有关表述。按照军队文职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修订草案对涉及军队文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修订草案明确,军队文职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军队文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军队文职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军队文职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此外还提到,军队文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军队文职的福利待遇。军队文职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军队文职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修订草案说明提到,推行军队文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从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开始试点,经过一年多实践,军队文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表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制度设计切实可行,已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军队文职分类管理、军队文职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进,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军队文职法进一步加以巩固。(文/本报记者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