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民法(1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侵害生命权的,赔偿义务人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责任,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侵权责任法》第18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3)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7条)。死亡赔偿金VS同命不同价(1)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生命的赔偿!逝者已逝,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加害人无须对死者承担任何责任。实则,死亡赔偿金乃对因被侵权人死亡所产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2)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我国通说兼釆“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①“扶养丧失说”略谓,因被害人死亡,致使死者生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因此丧失扶养费,加害人应对此损失予以赔偿。②“继承丧失说”略谓,倘若受害人未因侵害死亡,在未来将不断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原本可作为受害人的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对此损失,加害人亦应赔偿。(二)健康权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内容:(1)健康维护权。(2)劳动能力保持权。(三)身体权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的内容:(1)身体完整性保持权。(2)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须注意: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健康权VS身体权(1)健康权与身体权系交叉关系。有些加害行为同时侵害健康权与身体权。例如:医院因过失摘除病人无病变的肾脏。再如:打架时,甲砍掉乙的手臂。(2)有些加害行为仅侵害身体权,不侵害健康权。例如:甲医生在給患者乙做腹腔手(不是因为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再如:擅自剪除他人头发、指甲。又如:因过错损坏他人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3)有些加害行为仅侵害健康权,不侵害身体权。例如: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又如:甲故意给乙传染艾滋病。典型真题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69题一ABCD)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G.张某继本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2020年军队文职招聘考试体育学要点总结2-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9-05-29 18:03:117、健康:指不仅是没有疾病和不虚弱,并且在身体、心理和社会各方面都完美的状态。一个人只有在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保持良好的状态,才算得上真正的健康。体育是促进健康的重要手段。8、身体健康:指人的体能良好、机能正常、精力充沛的状态。作为学习领域的身体健康,要求学生了解与运动有关的营养、环境、卫生保健等知识,发展体能,提高身体健康水平。9、心理健康:包括两层含义:一种是指心理健康状态,个体处于这种状态时,不仅自我感觉良好,而且与社会处于契合和谐的状态;另一种是指维持心理健康、减少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原则和措施。体育活动对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具有积极的影响。作为学习领域的心理健康,要求学生学会通过体育活动调节情绪状态,增强自尊和自信,形成坚强的意志品质。10、社会适应:指个体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环境而调整自己的行为习惯或态度的过程。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体都有自己独特的为人处世、待人接物的方式,都有人际交往、合作、友情、尊重、名誉及取得成就的愿望和需要,所有这些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个体的社会适应,同时,它们又能促进个体的社会适应。个体社会适应包括一系列自主的适应性行为,通常表现为顺应、自制、同化、遵从、服从等具体的顺应方式。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其社会适应能力会提高。作为学习领域的社会适应,要求学生培养良好的合作和竞争精神,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学会获取现代社会中体育与健康知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