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文版记部分-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 15:48:52公文版记部分置于抄送机关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1)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 抄送 ,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是印制公文主管部门,印发时间是公文的付印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4)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四)新旧公文区别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2.在 文种 方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 决议 和 公报 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3.在 格式 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 重要公文 由主要负责人签发。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 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民意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12〕14号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该《条例》分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8章42条,自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税法的制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 20:28:23税法的制定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参与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包括制定税收法律。2.全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不仅自己拥有税收立法权,而且还可以授权国务院公布有关税收条例。3.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定实施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三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税收法律议案。4.财政部是国务院负责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政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税收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制定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等法规性政策。5.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6.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等。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资源税的概念-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 20:51:55一、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994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资源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资源税的纳税人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就资源而言,其范围很广,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1.原油。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卤水)。这里所说的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三、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为了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确定不同资源的适用税额时,遵循了资源条件好、级差收入大的品种适用高税额,资源条件差、级差收入小的品种适用低税额的基本原则。各税目和税额幅度如下:1.原油8~30元/吨。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3.煤炭0.3~5元/吨。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立方米。5.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7.盐: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