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0年河南省军队文职:细节题中的错误选项通常“长这样”

红师教育发布注意!2020年河南省军队文职细节题中的错误选项通常“长这样”在言语理解与表达模块中,通常细节题的解题思路是通读全文 对比选项 排除干扰。在排除干扰时,一般错误选项会有如下特征1.无中生有主要是指选项涉及的某个概念、问题或结论在原文中并没有提及。尤其是当选项出现对两个事物进行比较时,一般原文并未对它们进行比较。2.偷换概念出题人常通过偷换谈论对象、时态、数量、范围等来设置错误选项。如把 少数 说成 全部 、把 将来 说成 现在 。3.程度轻重如果选项中出现一些绝对性的标志词,如全部、永远、任何、唯一等,需要我们慎重对待。另外,也要注意一些相对性标志词可能、也许、大概、尽管、容易、往往等。接下来,让我们通过具体的题目来感受一下例题全球过度使用或滥用抗生素,导致耐药微生物正在成为传统抗生素产业的死敌。寻求这一困境的破解之道,是全球抗生素科学家的研发重点,也将决定未来医药产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信息菌素作为一种新型抗生素,具有全新的杀菌机制,通过在细菌的细胞膜上形成一个致死性离子通道,让细菌内容物泄漏、能量耗竭,从而杀死细菌。凡是具有脂质双分子生物膜的微生物都逃避不了这种杀伤。信息菌素具有安全、杀菌效果强、不易产生耐药性等优点,杀菌效率是目前常规抗生素的数百倍甚至数万倍。根据这段文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信息菌素与常规抗生素的杀菌机制类似B.传统抗生素难以穿透脂质双分子生物膜C.信息菌素对特定微生物有致命的杀伤力D.过度使用信息菌素会产生耐药性的问题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事实认识错误-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1 19:53:58事实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事实。如果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就是事实认识错误,刑法理论需要判断这种情形还能否认定犯罪故意。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我国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1)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注意: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或者相反,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的,属于未遂犯和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例如,甲误把丙当作乙杀害,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注意:第一,理论上有人主张,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实施了杀人行为,当时甲在主观上也是追求丙这个特定人的死亡,在具体的事实层面主客观一致,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甲对乙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甲对乙根本没有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第二,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事实。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及其罪过心理的认定。在本案中,黄某误把李某当作张某予以杀害,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判断。因为黄某实施杀人行为之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值班室里面的被害人死亡,并希望该结果发生;尽管值班室中的值班者不是张某,由于任何人的生命都受到法律同等程度的保护,黄某当时就是积极追求、希望里面的人死亡,所以,黄某的主观心理态度表现为直接故意。ABCD四个选项都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