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8 13:57:35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3)必须送达当事人注意: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41条的规定。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1)主体合法(2)没有滥用职权(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证据确凿(5)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有送达才能生效)与有效(生效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无法)是一个行政行为从 程序上的三个环节。二、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 得随意改变。(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 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1、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1)开始方式:①送达之日起;②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③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2)停止:1)行政复议中规定了四种情形: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2)行政诉讼中规定了三种情形: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3)终止:因违法而终止;没有违法而终止2、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公定力问题,自始无效。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哪些方面?A.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B.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行为实施取得的利益返还C.行政行为自宣布无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D.行政相对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答案:ABD.本题考查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公定力问题。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吊销与撤销:撤销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原因是行政行为违法;吊销的对象是当事人的执照,原因是当事人违法,因而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自 吊销之日起无效。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 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答案:A.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违法或不当但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依法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恢复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对严重违反工 商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是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一个正常程序,行政机关可以依申请进行。本题 中企业并没有违法行为,不能吊销企业执照,行政机关的错误变更登记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消除这一错误的行政行为只需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即可。4、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废止:合法的行政行为因客观条件的变化,没有必要继续保持其效力;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无效。
2017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1.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条件,以及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合法条件。明显不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地不合理。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超过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再在权利救济程序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这些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
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具体的事实错误-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具体的事实错误发布时间:2020-03-01 18:10:33具体的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理论上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一)对象错误 认错了人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只成立一罪,故意犯罪既遂。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一般不影响故意和犯罪既遂的认定。即 错了等于没错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1.打击错误攻击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打击错误本质上属于结果错误,即发生了行为人之前并无认识的其他结果。如欲扔石头砸张三,却不小心砸死李四。2.两种观点认定结果有区别:(1)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法益主体的认识。一方面是对无关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方面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2)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二者在犯罪构成内完全一致,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数故意说(通说):两个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两个人就都有杀人的故意。一故意说:一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或未遂),一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3.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的区别(1)性质区别对象错误: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方法错误:一个行为、多个对象、多个结果。(2)时间区别对象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已弄错对象、行为过程中基本没变化;方法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没变化,但在进行过程中开始出现差错。(3)定性区别对象错误:无分歧;方法错误: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分歧。(4)根本区别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的区分:立足行为人主观,看有无认错对象。对象错误是对某一个行为对象的身份属性等特征产生主观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是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并没有这种认识错误,只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结果,是一种客观结果错误。
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哲学知识:哲学之真理的具体性-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2020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哲学知识:哲学之真理的具体性发布时间:2020-03-06 18:07:091.列宁指出:辩证法的基本原则是 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 。真理是具体的是由真理的客观性所决定的,是指任何真理即主观同客观的一致都是在特定条件、范围的限定下,主体的认识同特定对象的一致或符合。如果超出了这些具体限定,正如列宁所说, 只要再多走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 。2.真理是具体的原理的内容和要求是:(1)真理是有条件的,离开了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抽象地谈论真理是唯心主义的观点。(2)真理是的,是事物多方面本质规定的综合,片面地谈论真理是形而上学的观点。(3)真理是历史的,是一个过程,静止地谈论真理是形而上学观点。(4)真理是具体的,和真理是一元的是一个意思,即在同一时间、地点、条件下,人们对同一事物的真理性认识只能有一个,不因人而异,真理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