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类-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19:55:03*一、传统的分类*(一)公法人、私法人*划分标准: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的性质及法人的目的。*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法人。*(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最重要的分类。它是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划分。*划分标准: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设立基础。财团法人,的设立基础是目的性财产,指的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二者区别:二者在设立目的、程序、设立行为、设立人的地位等问题上均存在差别。*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俄罗斯、越南、蒙古、我国对此均未作区分。*(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划分标准: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性事业不同,对私法人可再作此分 。*各国规定: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特有的规定。*(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依法人所属国籍可作此分。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有外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一)企业法人*(二)机关法人*(三)事业单位法人*(四)社会团体法人*(五)联营法人
权利的分类-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19:52:53*一、 财产权和人身权*1、划分标准:以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财产内容为标准。*2、内容:有直接财产内容,为了实现民事主体经济利益的权利即为财产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为了实现主体人身身利益的权利即为人身权。*3、意义: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偿外的其他方式。*二、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划分标准:根据权利的作用划分*1、 支配权:指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2、 请求权:指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3、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4、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三、 绝对权、相对权*划分标准:据权利人可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分。*1、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又称对世权。*2、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四、 主权利、从权利*划分标准:据相互联系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分。*1、主权利能够独立存在*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如债权与质权、抵押权。*五、 既得权、期待权*划分依据:据其成立要件是否立即实现分*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之权利,一般的权利均为既得权。*2、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在延续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期待权。*六、 原权、救济权*划分依据:据权利之层次分*原权:合法途径产生*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时产生之权。
民法的特征与功能-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19:47:14*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他部门加以比较而得出的。对民法特征,应放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把握。*对民法特征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对民法的功能,可结合民法的特征来认识。*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不同于刑法、行政法)*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实体法。*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对民法特征的具体分析*一、民法是私法*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私法与公法相对,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一个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结构。*公、私法的划分仅针对实体法而言。*是否对公、私法进行划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现在来看一下关于公、私法划分的一些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历史起源、划分标准、划分意义:*(一)历史起源*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到二者的划分。他说: 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二)各种划分标准*1、利益说*乌尔比安首倡此说,认为私法为涉及个人福利的法,公法为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至今仍有巨大影响。*2、主体说*为德国的耶律内克所倡,此说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区分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仅规定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私法。*3、隶属说(意思说)*为德国拉邦德所倡,认为应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与私法。前者调整隶属关系,后者调整平等关系。此说为我国《民法通则》所采纳。*(三)对二者划分的理论冲击*1、法律一元论*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无法对公、私法加以划分。*2、法律三元论*德国的帕夫洛夫斯基把实体法分为私法、社会法和公法。该理论影响很大。*(四)在我国划分公、私法的重大意义*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2、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3、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事立法中应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行为所施加的限制。*二、民法是权利法*其基本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赋予各种民事权利,以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 最早由罗马的西赛罗提出,后由黑格尔和马克斯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含义。*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四、民法是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则规定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施行实体法的程序和手续的法律。*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所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裁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而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此为日本著名民诉法学家兼子一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性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为与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不得违反,且无自由决定是否遵行之自由。对民法任务与功能的概括*根据《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可总结如下:*1、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为人权提供保障。*3、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良好秩序。4、促进民主政治。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政体的涵义-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2 21:08:10一、政体的涵义政体是指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政体通常是指国家政权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结构、产生方式、组织程序、职权范围等。国家政体形式上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主体的设置、产生、组织、运行方式的差别。从下面几点来理解政体制度:(一)政体和国体之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关系一般来说,政体现象和国体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国体回答的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谁掌握权力的问题,一个国家的基本统治关系如何的问题。而政体回答的是国家权力如何行使的问题,一个国家建立什么样的政权机关体制来发挥政权职能的问题。就一般情况看,国体是政体的基本决定因素,政体是国体的实现形式。有什么样的国体,就要求建立什么样的政体。统治关系决定统治体制和手段。国体的结构和内容为政体的选择提供基本的依据,也为政体的正常运作奠定合法性的基础。同样,建立在既定国体规定性上的政体形式,通过自身功能的发挥,为巩固和维护国体服务。为国体积累和提供积极的基础性因素。但是,政治生活是极为复杂的。政体的运作具有十分广泛的内涵,受各种相关条件的影响。因此,除了国体因素之外,具体的历史条件、文化传统、民族构成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着一个国家对于政体模式的选择。现实生活中就呈现出多种特色。相同性质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政体制度。同样,不同国体制度的国家之间,也可能在政体上相近或相同。可以看出,政体与国体的关系在实践中是非常复杂的,必须做具体而全面地分析,才能找到国体和政体的相互作用关系。(二)政体制度是国家权力的配置模式国家权力从总体上说是一个整体,但要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就必须根据社会的需要,组织为具有一系列权力环节和具体职能的网络和系统,使得它能够覆盖和规范人们的社会活动。在这方面,就有一个如何划分权能,怎样通过不同机构的功能实现有条不紊地分工的问题。如果从政权力量的角度看,就是一个国家权力的配臵问题。在各国的政体实践中,由于在权力配臵的不同,使得政体的实践模式出现多种类型。从最高权力归属的角度,可以划分出共和制和君主制,其中又可根据权力归属的差异进一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从国家权力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来划分,又可划分出分权制衡政体和一元模式政体。(三)政体制度具有不断发展性实践证明,政体制度形成以后,尽管具有基本结构的稳定性,但其具体体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丰富和变化。特别是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和特定的政治形势,都会引发人们对于政治体制的改革,以使得政体制度更好地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