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所得税的审查-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8 22:33:00所得税的审查1.年初产成品余额多计10 000元,使当期产品销售成本虚增10 000元,利润虚减10 000元。应提请该公司调整,并补交所得税。否则将构成偷逃所得税,截留利润等行为。2.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按规定应列作其他业务利润,该公司将其直接转作盈余公积,自行留用,属于截留利润。应提请其调增账面利润5 000元。3.固定资产出租净收入应列入其他业务利润,该公司将其列入 其他应付款 ,也属于隐瞒利润,私自截留。应提请调增利润1 600元。4.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14 000元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列入营业外支出,按税法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超支的业务招待费500元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列入管理费用,按税法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建造期间的借款利息600元,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该公司将其计入账务费用,因此应调整利润600元。6.销售退回系发生于20X3年,按规定直接调整20X3年1月份的营业收入,不影响20X2年年度利润。应纳税所得额=500 000-120 000+10 000+5 000+1 600+14 000+500+600=411 700(元)应纳所得税额=411 700 33%=135 861(元)三十六、利润的审查甲企业有关人员串通一起虚减成本,致使利润严重不实。审计人员应责成甲企业调整利润数额,把发出的奖金追回,调账会计分录如下:借:其他应收款 400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8000贷:递延资产 52000三十七、应付账款的审查应付账款A公司明细账可能存在下列问题:1.该公司与A公司在业务上有纠纷,故拒付货款;2.该公司故意拖欠货款,占有A公司的资金;3.可能是记账差错。要查明事实真相,应作进一步审查,方法是采用面询或函询的方法到A公司进行调查。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若是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是故意拖欠,应尽快归还欠款;若是记账差错,则要及时加以更正。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8 14:19:57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n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来讲,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法律,也可以认为包括宪法。但,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直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直接以宪法为依据。 n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也不能违反宪法。因此,宪法虽然不是法院审查司法审查的直接依据,但它应该是司法审查的最高依据。 n因此,宪法不是司法审查的直接依据,但对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行政诉讼法5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的规章、省区市、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法院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法送国务院做最终解释。n法院对是否适用规章有一定裁量权,可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某规章。法院只有确定了规章的合法性、有效性,才能决定参照。n法院适用规章时怎么判断规章是否合法:①制定机关是否有权制定该规章,是否越权;②该规章是否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③是否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基本法理;④该规章的制定是否遵循法定程序。n法院认为相应规章违法,只能不适用或拒绝适用该规章,而不能撤销该规章或宣布该规章无效。可以提出司法建议。三、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1、目前行政规范冲突的情况: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相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部门规范与地方规范之间;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条约与法律法规之间,最高法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之间。2、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①效力高的优于效力低的;②新的优于旧的;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④报请有关机关解释、裁决。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2 20:50:26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八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第八十九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一条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