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队文职考试中,犯罪预备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军队文职备考的相对的重要考点,犯罪预备是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犯罪预备的含义进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军队文职考试中犯罪预备的考点。

一、犯罪预备的含义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开始准备有危害行为之后与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行为人行为人不得以放弃犯罪的情形。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犯罪着手实施。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考试常见两类情况:(1)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常见的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2)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有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分子在准备阶段中并非自愿地放弃犯罪,而是因为迫不得已而且没有其他选择余地时不得不放弃犯罪。

(二)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发生的现实危险,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具有可罚性。但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例1】张三为了杀李四,尾随跟踪李四到达了偏僻地点,正在瞄准时机想提刀砍杀李四时,恰巧遇到巡逻的一队警察开着警车路过,且警察已经注意到张三,在观察张三的后续行为;此时,张三无奈中慌忙收起宰牛刀悻悻离去。

【解析】“尾随”属于犯罪的准备行为,尚未开始着手;并非张三不想砍人,而是因为警察突然出现,属于张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放弃杀人,故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在军队文职考试中,犯罪预备是广大考生必须完全掌握的重要考点,必须理解和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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