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何某进入山城区王某家中实施盗窃行为,何某入户盗窃过程中,外出买菜的王某回家之后已经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打电话向家人询问,并且接听了其妹妹的电话,此时何某应当知道王某已经回家,其仍然从厨房拿出菜刀,以菜刀威胁王某,将王某逼到南侧卧室,王某进入卧室后,被反锁在卧室中,便向楼下呼救,何某逃跑。这个案例中的争议点就在于何某的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还是盗窃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转化型抢劫罪的相关内容,区别于他罪。

一、概念

《刑法》第269条款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即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该行为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

二、构成条件

(一)主体条件:一般主体。其中,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均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仅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虽使用暴力但仅仅导致对方轻伤的都无罪。

(二)主观条件: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追求的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不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而是指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以转移、隐匿的手段保护盗窃、诈骗、抢夺所得的财物,拒绝恢复到原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司法机关依法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在犯罪时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现,抗拒一般公民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为逃避罪责,毁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以及销毁可以证明其本人罪行的各种证据。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就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即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直接定抢劫罪,而不定转化型抢劫罪。

(三)客体条件: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所谓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人格权。

(四)客观条件: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1.对“暴力”的理解。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是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暴力”(有形力、感知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2.对“当场”的理解。 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

注意:如果行为人作案时或者在逃离现场时没有被发现,在事后、在其他地点行为人被发现而对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从作案到被发现其中间有明显的间隔,已不存在转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单独判断,其构成什么罪即以什么罪定罪处罚。而与先前的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已没有关系,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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