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问答:“在医生的指导下,我服用了XX药物以后出现了呕吐腹泻,这是吃错药了吗?”亲朋好友半说教半安慰地告诉他:是药三分毒。这是一句老话了,放到现在来看正确与否呢?显然这句话依然是正确的。
任何事物都是把双刃剑,药物同样也是利弊兼有。药物对机体有利的一面就是其防治作用:能对疾病产生防治的作用。药物对机体有害的一面是其不良反应:凡与用药目的无关,并为患者带来不适或痛苦的反应统称为药物不良反应。多数不良反应是药物固有的效应,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知的,但不一定是能够避免的。少数较严重的不良反应较难恢复,称为药源性疾病,例如庆大霉素引起的神经性耳聋、肼屈嗪引起的红斑狼疮等。药物的不良反应包括以下类型:
1.副反应:由于选择性低,药理效应涉及多个器官,当某一效应用作治疗目的时,其他效应就成为副反应(副作用)。例如,阿托品用于解除胃肠痉挛时,可引起口干、心悸、便秘等副反应。副反应是在治疗剂量下发生的,是药物本身固有的作用,多数较轻微并可以预料。
2.毒性反应:毒性反应是指在剂量过大或药物在体内蓄积过多时发生的危害性反应,一般比较严重。毒性反应一般是可以预知的,应该避免发生。急性毒性多损害循环、呼吸及神经系统功能,慢性毒性多损害肝、肾、骨髓、内分泌等功能。致癌、致畸胎和致突变反应也属于慢性毒性范畴。企图通过增加剂量或延长疗程以达到治疗目的,其有效性是有限度的,同时应考虑到过量用药的危险性。
3.后遗效应:是指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最小有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理效应,例如服用巴比妥类催眠药后,次晨出现的乏力、困倦等现象。
4.停药反应:是指突然停药后原有疾病加剧,又称反跳反应,例如长期服用可乐定降血压,停药次日血压将明显回升。
5.变态反应:是一类免疫反应。非肽类药物作为半抗原与机体蛋白结合为抗原后,经过接触10天左右的敏感化过程而发生的反应,也称过敏反应。常见于过敏体质患者。反应性质与药物原有效应无关,用药理性拮抗药解救无效。反应的严重程度差异很大,与剂量无关,从轻微的皮疹、发热至造血系统抑制、肝肾功能损害、休克等。可能只有一种症状,也可能多种症状同时出现。停药后反应逐渐消失,再用时可能再发。致敏物质可能是药物本身,也可能是其代谢物,亦可能是制剂中的杂质。临床用药前虽常做皮肤过敏试验,但仍有少数假阳性或假阴性反应。故对过敏体质者或易引起过敏反应的药物均应谨慎使用。
6.特异质反应:少数特异体质患者对某些药物反应特别敏感,反应性质也可能与常人不同,但与药物固有的药理作用基本一致,反应严重程度与剂量成比例,药理性拮抗药救治可能有效。这种反应不是免疫反应,故不需预先敏化过程。
都说,是药三分毒,这句话是有道理的。药物具有不良反应是普遍现象,无法避免的,但我们应尽大可能地发挥药物的防治作用,降低其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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