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考试常识积累:中国古代重要的赋役制度

岗位能力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中国古代重要的赋役制度。中国古代重要的赋役制度赋税制度是古代管理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从春秋开始就已经有了赋税制度,经过了几千年的改革演变,各个朝代的赋税制度不尽相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开创,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始。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每亩地收十分之一粮食。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民可以自由在鲁国开荒,没人种的地就可以自行耕种,初税亩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租庸调制唐朝前期的征收赋税徭役的方式。租庸调制度是对北魏以来的均田制的修改,具体分为租、庸、调三类。其中,租指的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交一定量的粮食;调指的是每户每年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布帛,布帛的种类根据地方特点而定;庸则是指以实物代替徭役。在当时,役指的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给国家无偿出劳力二十天,如果因故不能完成役,可按每日交纳三尺布帛来代替。如果遇到灾害,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两税法唐朝后期的征收赋税徭役的方式。唐朝建立之初,实施均田制。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土地兼并严重,很多农民失去了土地,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制也随之被破坏。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减少,引发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于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德宗接受了杨炎的建议,颁布实施两税法,即以原来的户税和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由于分为夏秋两季征税,故称两税法。两税法以土地财产为依据进行收税,减少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力度。方田均税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该制度中“方田”指地方政府组织丈量土地和评测土地质量。“均税”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赋税。该制度清除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变法遭到他们强烈反对,最终失败。青苗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每年在需要播种的正月和五月,由农民可以自愿向政府借贷种子和钱物,待收成后,按20%-30%利息返还粮食或钱物。募役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又称“免役法”。地方官府出钱雇人来应役,所需经费,由当地百姓按户分摊。该方法保证了农民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一条鞭法明朝张居正改革时颁布的赋税及徭役制度。将各种赋役和杂税合并为一条,折算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土地田亩征税。除了米麦一些重要的粮食需要交实物外,其他的都需缴纳银两。一条鞭法是简化了征收手续,官府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征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摊丁入亩清朝实行的赋役制度。该制度废除了两千多年的人头税,将丁赋摊入田亩之中征收。摊丁入亩实施之后,老百姓不会再为了逃避徭役,隐匿人丁,中国人口迅速增加。刷题巩固1、税制改革贯穿中国古代历史的始终。下列税制按出现时间先后,排序正确的是()A.初税亩——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B.一条鞭法——两税法——初税亩——摊丁入亩C.初税亩——两税法——摊丁入亩——一条鞭法D.两税法——初税亩——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2018年考试时政: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于年内实现

8月7日最新军队文职考试时事政治: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于年内实现。在军队文职考试中,命题人历来是倾向于结合时政热点命题,无论是岗位能力常识题、言语理解题,还是申论,都是结合时事热点来选择命题考查点,因此最新时政要有所了解。记者6日从公安部获悉,今年年内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目前,29个省区市已出台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全国共发放居住证4357万张,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基本建立。公安部日前召开全国治安系统视频会,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会上强调,各地公安机关要全力推进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做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以及全面清查核销死亡人员未销户口工作等五项重点任务。按照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对照中央政策要求,对现行落户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抓紧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着力推动重点群体落户,积极促进外来人口落户,开展户籍制度改革评估,进一步简化落户程序,尽快研究制定简洁明了、便于操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要把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抓紧抓好,确保年内实现全覆盖,不仅要覆盖到大中城市,也要覆盖到县(市),同时,切实保障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全覆盖,确保兑现承诺,取信于民。据了解,今年是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攻坚年,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落实疑难户口落户政策,确保年底前基本解决这一问题。今年7月1日,全国所有县(市)已全部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证效率,真正实现群众不再为办证来回奔波。此外,为进一步深化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公安部决定用半年时间深入开展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死亡人员未注销户口问题。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图书校对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2-23 22:06:01图书校对制度意义:图书编辑的专业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编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对工作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图书的质量。加强校对工作的措施:(1)建立健全校对机构建立和健全校对机构是现代出版生产的客观需要,是编辑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编辑工作的延续,是对编辑工作的监督、检查、补充和完善,是出版工作中行使独立的、不可替代的职能。校对工作不再以传统意义上的 校异同 为主,而是以在新技术条件下实施的他校和理校为主。这一变化要求提高校对任职条件,全面提高校对人员素质,在提升、扩大校对功能基础上实行 编校合作 ,形成更密切、完美的 编校合理 。(2)明确校对工作与编辑工作的本质区别(3)合理配备校对人员校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编辑人数保持合适的比例关系,编校人员的科学比例应为3:1,终校、通读检查和责任校对均应由专业校对担任。(4)建立科学的校对制度校对主体多元化与专业化相结合,以专业化为主的校对体制,是保证校对质量的科学体制。校对机构应归属于出版社,由总编辑或主管副社长直接领导。(5)坚持 三校一读 制度必须坚持 三校一读 责任校对制度,重要的读物还需适当增加校次,校对一部书稿至少要有两到三人,终校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校对人员担任。通读检查是校对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担任通读检查的校对人员应严格把关,如果发现差错较多,应当追加校次。(6)明确校对的基本职责一时对原稿负责,即比照原稿 校异同 ,要求消灭排版过程中的错漏;二是对读者负责,即不比照原稿 校是非:,要求在消灭排版错漏的基础上,发现并协助编辑消灭原稿及版式设计中存在的差错。一二校比照原稿校改校样,以 校异同 为重点;三校与通读不比照原稿审读校样,以 校是非 为重点。(7)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出版社每出一本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校次的质量并负责付印样的通读工作。责任校对的职责是:在各次校样上进行文字技术整理、核对付印样和其他有关工作;协助责任编辑解决校对质疑,并将质疑与排疑记录存档;参与终校和通读检查工作。(8)坚定定额管理制度定额管理是建立校对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特点是将所有校对工序加以量化,即确定合理的数量定额和质量指标。应当掌握三条原则:一是不能超过人的视力、大脑反应的速度和持续承受时限;二是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采用平均先进定额;三是按照书稿的性质、难易程度和校对操作方法,分别规定不同的数量定额。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1 10:57:31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 以手护手 原则,现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民法是 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规则 ,因此民法也势必要围绕着市场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效率价值目标来构建善意取得制度遂应运而生。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文规定: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确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被广泛接受,主要原因如下:善意取得制度符合人们的法律情感。抑恶扬善为法律之基本特征,第三人在商品交易时,善意无过失,如法律对其不予保护而让其承担不测的风险,不仅与法理不合,且有伤于人们的法律情感。且有利于创立安全的交易秩序并维护交易公正和安全。善意取得制度虽减弱了对原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保护,但这并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一个成功的法律制度,不仅要调整利益冲突,还要有利于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在决定法律权利赋予时,应该权衡利弊,以较少的社会成本换取较多的社会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复杂,且交易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态,了解交易的对方是否有权作出处分,否则不仅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会防碍交易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