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20 07:47:33 亮点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之陪审员产生的程序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解读】以上法条对陪审员的产生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产生方式有三:抽选制,申请制和推荐制。 亮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之陪审员任期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解读】本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同国家机关和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