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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第36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这部分和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制度要区分开,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对于此部分要能够分别记住,分别掌握,不要混淆。

二、宪法第37条修正案:国家机构中增加了“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独立的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三、宪法第45条修正案:取消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

修改前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而18年修正案通过之后取消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在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副主席也取消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四、宪法第52修正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同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此处也可联系到全国人大的职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两委两高三主席,其中两委就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