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民法学-物权 - 行测知识

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民法学-物权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民法学-物权1.含义: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种类

(1)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3)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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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行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 - 行测知识

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行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军队文职招聘考试常识行刑法学-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故意

(1)含义: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

(2)分类

①直接故意:明知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②间接故意:明知道,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2.犯罪过失

(1)含义:知道实施该危害行为有危险,(但是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施了该危害行为。

(2)分类: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不认为是犯罪的四种情况:

①不可抗力;②意外事件;

③★正当防卫: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④★紧急避险:为保护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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