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备考:法律常识民法知识点汇总

1.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遵守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根据我《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5.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或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2)物权以物为客体。

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4)物权具有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6.债权 (1)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因此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参与债的关系,充当债的主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充当债的主体。如发行库券时,就成为特定的债务人。 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 债的客体(或称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知识产权。 (3)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希望考生们在备考中,沉下心来,不要浮躁,一点点的积累,一点点的进步,然后在江苏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打一个漂亮的仗,成为的栋梁之才!

2013年上海市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冲刺备考之法律常识

1.刑事诉讼法修正案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②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③非法收集的供述、证言,应当排除;非法收集物证、书证的,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予以排除。 2.行政强制法①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不得委托行使。②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法律设定。行政机关无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港澳《基本法》是全人大制定的法律,在港澳法律中位于最高地位,是其立法基础。 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①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起诉②公众监督:公众可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庆节等四个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受7座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

法律常识之民法(10):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行为能力仅与自然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关。一个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具有效力瑕疵。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类型。①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具有固定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其欠缺行为能力被否认。(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类型。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的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②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⑤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五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类型。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②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无效;⑤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无效。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卷三.14题一C)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着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着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着作权,但网路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着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2017年黑龙江军队文职考试常识备考:法律知识重点——新法必考,不容忽视!

例题2:王某在公园与李某发生言语冲突,用小刀刺伤李某,强行抢走李某身上财物后逃跑。此时,李某紧追不舍,追出500米后用砖头将王某砸成轻伤,并夺回了自己的财物。李某的行为应当属于()。 A.故意伤害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此题主要考察的是刑法中的常考点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且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题中王某刺伤李某且抢走财物,属于抢劫,李某砸伤对方抢回财物属于正当防卫。

新法必考 在我,每年都会出台很多部法律,还有多部新修改的法律,这些法律也往往是考试中的常考点,比如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例题:下列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某干洗店声明:衣物丢失,只赔付洗衣费二倍的价钱 B.某饭店店堂告知:请保管好随身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C.淘宝网某服饰店告示: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 D.某商场厕所门口警示牌:地滑小心摔倒,否则责任自负 此题考察的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不得以此作为赔偿依据。该洗衣店应按丢失衣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所以A选项错误。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指出,消费者网购的商品自收货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C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从上述情况看,公众性营业机构有义务保证其地面达到正常状态,不致使消费者在一般性注意情况下发生意外,而上述酒店在未尽到法律正常义务(地滑)时,却想通过店堂声明逃脱责任,其声明显然应当认定无效。所以D选项错误。故本题应该选择B。可见此题考察的是考生对新法的关注度。 例题2下列企业排污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是() A.某印染企业排污前依照法律规定上缴环境保护税,不缴排污费 B.某石化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C.某橡胶厂排污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未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居民 D.某家禽屠宰场属一般排污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的名称 此题考察的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军队文职考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A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军队文职考试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B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军队文职考试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D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主体是重点排污企业而非一般排污企业,所以ABD选项不符合题意,选择C项。

其二把每年新修订的法律进行阅读,并把握重点法条,只用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做到胜券在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