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常识:法律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包罗万千。有甜蜜的恋爱关系、纯真的朋友关系、诚实的买卖关系、和谐的夫妻关系等等,那么这么多社会关系中哪一类属于法律关系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具体学习一下法律相关考点---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判断某一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前提是看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例如恋爱关系就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而夫妻关系就有相对应的婚姻法规范存在。 第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恋爱关系下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存在,而夫妻关系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如夫妻双方的同居权利、忠诚义务等等 第三:法律关系由强制力保障实施。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律关系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权利是任意的,可以享有或放弃,但义务是强制的,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和义务又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权利和义务在某种条件下有同一性,例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另外,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比较的话,权利是本位的、第一位的。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江苏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备考:法律常识民法知识点汇总
1.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遵守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根据我《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5.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或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2)物权以物为客体。
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4)物权具有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6.债权 (1)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因此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参与债的关系,充当债的主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充当债的主体。如发行库券时,就成为特定的债务人。 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 债的客体(或称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知识产权。 (3)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希望考生们在备考中,沉下心来,不要浮躁,一点点的积累,一点点的进步,然后在江苏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打一个漂亮的仗,成为的栋梁之才!
2013年上海市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冲刺备考之法律常识
1.刑事诉讼法修正案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②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③非法收集的供述、证言,应当排除;非法收集物证、书证的,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予以排除。 2.行政强制法①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不得委托行使。②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法律设定。行政机关无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港澳《基本法》是全人大制定的法律,在港澳法律中位于最高地位,是其立法基础。 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①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起诉②公众监督:公众可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庆节等四个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受7座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