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法的正式渊源

在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常识这一块,很多人对于法律常识的认知是模糊的。印象中的法律都是比较高大上的或者说是比较晦涩难懂的,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之一是对法律到底长什么模样不熟悉。那么我们接下来就要学习一下中法的表现形式,即中法的渊源,特别是各种渊源制定主体的问题,在岗位能力常识判断这一块是一个热点问题。 一、法的渊源概念 法的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注意对渊源一词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将渊源理解为来源或起源的意思,但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形式。 二、中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律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及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通过法条的形式呈现出来,一般成文法的法律属于正式渊源,例如,宪法、法律、法规等;非正式渊源一般为习惯、判例、政策、学者学说。

三、中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效力最高。 2.法律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效力次于宪法。 注意:法律分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其中基本法律,如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规由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同于行政法,一个是法规,一个是部门法。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注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指的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含民族乡。

例题示例: 以下选项中关于法律渊源说法正确的是()。 A.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 B.县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C.非基本法律可以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D.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