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试法律考点:买房交的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法律上的一个专业术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在房屋买卖中的定金,是指买卖双方为担保房屋交易的履行,由买受方交付给出卖方的担保资金,并在实际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71):物权变动概述

1.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权利主体取得和丧失物权,就权利内容而言,指权利的内容发生变化。司法考试的核心是物权的移转(在主体之间变动)。2.物权取得的类型。这是偶尔考到的知识点。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3.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物权。主要包括:(1)添附(加工、混合、附合);(2)先占;(3)善意取得;(4)收取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5)合法建造房屋;(6)生产;(7)没收、征收。须注意:原始取得有一重要特点。原始取得所有权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物权法》108条),标的物上原有的负担(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消灭。4.物权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物权。继受取得有两套分类:(1)第一套分类:转移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①转移的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而取得。例如:基于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而受让所有权;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因企业合同取得物权。②创设的继受取得,指在他人所有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例如: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在动产上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须注意:创设取得只能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不能通过创设取得。(2)第二套分类:特定继受取得与概括继受取得。①特定继受取得,指仅对特定物继受取得物权。如通过买卖合同、赠与取得所有权。再如通过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取得抵押权、质权。在特定继受取得,取得物权的人只继受特定物上的权利,并不负担前手(于该物之外)的其他义务。②概括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义务予以一弁继受而取得物权。例如因继承、企业合并而取得被继承人、被合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在概括继受取得,取得物权的人不仅要承继前手的权利,也要承继其前手的义务(须特别注意《继承法》第33条)。典型真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08年?卷三?10题一A)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原始取得VS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概念射程不同。①“原始取得物权”仅仅涵盖某一主体取得物权,不能涵盖物权的移转、内容变更和消灭。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则全面涵盖所有不通过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移转、内容变更、设立、消灭。(2)二者并非一一对应关系。①大多数情况下,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属于原始取得。②但有例外。例如,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物权,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属于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不能无缘无故地发生,须有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出现,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称为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三种:①法律行为。如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抛弃、捐助、遗赠)、合同(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和多方法律行为(如设立公司的协议);②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取得、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③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没收、强制执行、判决。(三)物权变动的分类司法考试中,必须弄明白的是这两类:①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1)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若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2)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设立登记、移转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或放弃占有。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1)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收取天然孳息)。(2)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特别提示(1)在德国和台湾地区,善意取得属于继受取得、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物权变动。例如,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期间,乙谎称己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其法律效果是:①乙的出卖行为属无权处分,但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原因:买卖合同属于负担行为,不以让与人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②若受让人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乙、丙间移转所有权的物权合同效力待定(原因:移转所有权的物权合同以让与人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须权利人甲追认或乙取得处分权,该物权合同自始有效。③若受让人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丙的善意补正了乙的无权处分,乙、丙间移转所有权的物权合同自始有效,无须甲追认,亦无须乙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即可基于该有效的物权合同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2)在中国大陆,对善意取得的属性存有争议。司法考试所持标准是,善意取得属于:①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②原始取得。(3)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这一规定并不改变善意取得的属性(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仍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来源于该有效的买卖合同(见例)。例甲将自己市值10万元的相机交给乙保管期间,乙谎称己有,以一定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向丙完成现实交付。甲知道后拒绝追认。①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②假设乙出售给丙的价格为1万元。虽然乙、丙间买卖合同有效,乙也向丙完成了交付,但丙不能取得相机所有权(原因有二:(a)权利人甲拒绝追认,乙也未取得处分权,丙不能继受取得;(b)丙未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也不能善意取得〕。③假设乙出售给丙的价格为10万元。此时,丙符合善意取得的五个要件(其中包括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即使甲拒绝追认(乙也未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仍能通过善意取得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通过两种假设情况的对照,即可看出,丙的善意取得并非来源于乙、丙间有效的买卖合同,而是来源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所以,《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并未改变善意取得(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原始取得)的属性。

军队文职考试法学专业科目考点精讲6-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8-07-24 18:00:49依据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国际法学作为其考查对象之一,必须引起每一位考生的重视。对于这一部分,考点主要分布在国际法学的基本知识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下面我们就对国际法概述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一、国际法概念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二、国际法特征当代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就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出现如下特点:(1)立法方式不同:国际法的规则由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一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种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乃至个人,也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3)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称为协议意志。(4)发达程度不同。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时间较短。三、国际法渊源形成(1)国际条约。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3)一般法律原则。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使用,然而其在国际法理论和规则发展商有重要意义。(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其包括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它具备一下基本特征:1、各国工人,普遍接受;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还须符合上述其他要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中,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一,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第二,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基础上,根据国际条例或国际义务,对他国进行援助。(3)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义务是国际法有效性和国际法律关系稳定性的根本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