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备考:常识判断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红师教育带来《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备考:常识判断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希望可以通过分类汇总,解决各位考生在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考试常识判断复习难这一状况,请考生综合自身情况进行掌握,红师教育祝各位在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获得优秀成绩。 1.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巳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双方法律行为须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对应的一致;共同法律行为须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 (2)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①遗嘱。遗嘱须依照《继承法》第17条作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不成立;
实践合同为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3)以下五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 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67条);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 ⑤代物清偿协议。 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若干例外。例如,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再如,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的合同。 (1)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 ⑤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②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 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 ③无效的法律行为; ④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2017年辽宁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言语理解与表达高分技巧之——最优选项
距离2017年辽宁省军队文职考试考试越来越近,怎么重点复习,怎么快速提分成为很多考生的难点,红师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给您最全面的的备考指导,冲刺看这里! 言语理解与表达这一模块不同于数量关系、资料分析等客观性试题,试题所选取的材料以及选项的编写无不体现着出题人的主观色彩,正是因为这难以回避的主观性,在言语试题的作答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几个选项都有一定道理或者四个选项的说法都有问题的题目,每当这时便是考生最纠结的时候,其实这样的试题并不是题目本身有问题,而是言语的题目所考查的本来就是大家瞬时提炼重点以及择优选答案的能力。那么问题来了,如何才能做到择优呢?什么样的选项才算是最优的呢?接下来就让红师教育专家为大家进行解答。
举一道真题为例: 很少有人会视婚姻为儿戏而动辄闹离婚。如果说结婚好比试错(如果事实证明结婚选择没有错误,婚姻双方就皆大欢喜,白头偕老),离婚则好比纠错,法律一方面为试错提供了方便,也就应当同时为纠错提供方便,甚至可以说,提供后一种方便比提供前一种方便更重要。 这段话主要是说() A.婚姻是个试错纠错的过程 B.有些人对结婚离婚的态度很随便 C.结婚是为了试错 D.必须保障离婚自由 这是一道典型的主旨概括题,文段的重点句为甚至之后的内容,但是在找到重点句之后我们发现,四个选项中似乎没有一个是与重点句的意思完全一样的说法,所以很多考生第一次遇到这道题的时候索性胡乱选择一个答案,或者根据文段当中对结婚、离婚所打比方,干脆选了A。
所以,做这道题的第一步找重点句,是必须有的过程。文段重点句为甚至之后的内容,甚至之后说的是法律为离婚提供方便比为结婚提供方便要更重要。突出的是要为离婚提供方便,根据离婚这一主体,四个选项中只有D提到了同一主体,所以对于这道题而言,D就是我们要找的最优选项。 不知根据刚才真题的解析,小伙伴们是否明白了什么才是最优选项,主旨概括题的最优选项一定是立足于重点句的含义,选一个相比之下与重点句句意最接近的,或者突出重点一致的就是我们要选的正确答案了,在这个过程中切记锱铢必较,主观性的试题,过于较真会把自己逼入学习言语的死胡同,同时也会让自己错失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