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联考岗位能力法律常识冲刺要点识记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改亮点1.《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在一起,确定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调整充实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明确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明确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行宪法宣誓制度。4.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5.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使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更加完整。6.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广泛凝聚正能量。7.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明确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8.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容,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9.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10.修改宪法中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11.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三、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016年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备考:法律知识高频考点

1.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任务有:保卫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6.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7.犯罪构成是指我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8.

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9.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①我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②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10.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2015年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现役岗位能力备考:基础法律知识汇总

2015年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现役部队考试在即,岗位能力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务院申请裁决,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主席、副主席由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