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41):代理的概念
概念。代理,指通过他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承担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代理仅与法律行为有关,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特征。①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代理人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方,称为第三人(相对人)。功能。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理得到补充。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委托代理得以延长。离婚不得代理有一个例外。《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8年考试法律常识:民法知识点汇总
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常识法律常识是必考考点之一,本人总结了民法知识点汇总,望广大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多了解法律基本常识,争取在岗位能力考试时让这块内容不丢分。1.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5.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物权是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或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2)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以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具有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6.债权(1)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因此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参与债的关系,充当债的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充当债的主体。如发行国库券时,国家就成为特定的债务人。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债的客体(或称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知识产权。(3)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97):债的发生原因
1.债的发生原因,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仅指债的原始发生,因债权转让或者债务承担形成的债,称为债的移转,而非债的发生。债有两类发生原因:(1)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2)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2.上述债的各个不同的发生原因可以被整合为一体,形成统一的债法制度的原因:(1)上述法律关系被整合为一体,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2)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①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②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③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物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④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王先生总结得多好呀!)典型真题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08年?卷三.56题—ACD)A.承揽合同之债B.委托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答案解析]①《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均包含一定劳务的提供。但仍有两点根本不同:(a)承揽合同必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能可有偿,亦可无偿;(b)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即成功做事,强调的是效果;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即认真做事,强调的是过程。照相要求的是效果(交付合格的照片),属于成功做事,本题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委托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影楼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婷婷肖像,侵犯了婷婷的肖像权,构成侵权。故C选项正确。③影楼擅自将婷婷的照片制作成挂历销售,获利颇半,获得了财产上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权益归属上属于婷好,影楼的获利本身就是婷婷遭受的损害(即使婷婷的父母没有商业性使用婷婷肖像的计划与打算,亦同),影楼获得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从而,影楼的行为构成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故D选项正确。
2017年1月最新考试法律知识考点盘点
一、《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1月1日《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提升发卡机构信用卡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利息标准等,进一步拓展创新空间。《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除了以上这两部考点较多、与民众生活联系较密切的法律法规之外,下面还有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盘点,供考生学习阅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明确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7年1月1日这部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法律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编辑: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