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1 12:16:11[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 基地的,不予批准。命题题眼本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以及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等事项,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主要考点是:1、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1)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民使用。(2)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3)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一种保障性的权利,作为基本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之外。因此,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3、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1)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等导致宅基地的灭失。(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的成员4、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物权法没有要求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取得)必须登记。(2)物权法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020军队文职考试热点:新版《证券法》3月实施 八大内容必须了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98年制定的《证券法》,终于完成了第二次全面大修。新证券法到底有哪些值得注目的地方,让我们先睹为快。 一、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版《证券法》第9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务院规定。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与注册制相对的是核准制。核准制度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证券监管机构要对其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我过去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度。这将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成为历史。 由于注册制的全面推广,《证券法》第12条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也做了相应调整: 新版《证券法》第12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经务院批准的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务院批准的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扩大了《证券法》管辖范围 新版《证券法》第2条新增第三款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至此,《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和准证券包括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的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 另外,新版《证券法》第2条还新增第四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 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大幅度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 第88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第三款规定: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95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四、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从法律责任章,可以看到新版《证券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水平,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惩罚的倍数也从原来的1-5倍基本上提高到了1-10倍。 例如,对欺诈发行行为的罚额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提高至1000万元;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作出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第一,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新版《证券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款规定: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新版《证券法》第79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务院批准的其他全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80条和81规定: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 新版《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

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六、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一系列行政许可 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 七、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职责。 新版《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并处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同时规定,证券交易所、务院批准的其他全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