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山西军队文职考试考试法律常识:犯罪构成之犯罪主体

我《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从整体上看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这必然是以后我刑法的发展趋势,而我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必然也与我的发展趋势相吻合。在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中,刑法部分是一个考察的重点,而犯罪构成又是刑法部分必不可少的组成,在考试中对于犯罪主体的考察通常情况是以案例方式来考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不仅仅要掌握基础知识还需要去做一些理解,此文红师教育老师就主要从犯罪构成之主体方面来介绍。希望红师教育整理的常识判断类的法律知识能帮助到备战2019年山西省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的考生们! 所谓的犯罪主体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此概念理解,犯罪主体包含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犯罪行为是任何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无行为无犯罪。那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就是第二个条件即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什么情况下因承担刑事责任呢?在我刑法里面影响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第一个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该种自然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皆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个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相对责任能力人。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8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对其它犯罪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所谓的年龄和精神病皆为犯罪行为实施时的情况为准,并不是被抓住或审判时的年龄和精神。除上述基本的情况之外,我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犯罪、醉酒(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的人的犯罪皆是考试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例题:下列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A.王某欲杀死李某,就在下雨天劝说李某出去散步,而当李某听从王某意见出去散步时,王某在家焚香祷告祈求李某被雷劈死,结果李某真被雷劈死。 B.张某15周岁,在于朋友打闹嘻嘻过程中将朋友推倒在地,结果导致朋友头撞石块而死。 C.严某16周岁,听从朋友的劝说去从事贩毒行为,被抓时贩卖海洛因200克。 D.秦某在一面馆吃饭,吃饭期间与面馆老板发生争执,将老板杀死,时候鉴定秦某具有精神障碍。

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法律常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发布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法律常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面是关于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妙用谦敬词这一问题的具体分析,更多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考试答题技巧,请点击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须注意:不要错误地以为,只有高楼大厦才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如:一栋平房,左边一户(独立产权),右边一户(独立产权),中间共用一面墙。这也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只不过是世界上最简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称为业主。

业主包括三类人: (1)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 (3)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一)专有权 1.专有权的特点: (1)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由此可作两个推论:①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无简化物权关系之压力!②如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房屋,属于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 (2)专有权受到较多限制。体现在:①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

②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否则其他业主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3)专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居于主导地位。体现在:①取得专有权即同时取得共有权和成员权;反之,丧失专有权即同时丧失共有权和成员权。②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的持有份比例,决定管理权的大小。 2.专有权的客体: (1)业主专有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地板、天花板和四壁形成的空间)。 (2)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车位、车库(《物权法》第74条第1款)。 (3)买卖合同明示由业主单独所有的绿地(《物权法》第73条。 (4)具有构造、利用上的独立性,能予房屋登记的摊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 (5)买卖合同明示归业主专有的露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

共有权的客体。包括: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梁、柱、外墙、承重墙、地下室。 (2)建筑物的公用设施。如楼梯、走廊、电梯、给排水系统、公共照明设备、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通信网络设备、避难层、设备层、设备间。 (3)建筑物占有的地基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小区内的空地(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4)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5)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6)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7)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2.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区分所有人按照持有份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所谓持有份,指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 (1)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①使用权,业主有权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共有部分。②收益权,业主有权依照其持有份取得因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 (2)共有部分的义务包括:①以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②按照各自的持有份分担共同费用和其他负担;并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须注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既不是按份共有(不得请求分割),也不是共同共有(有持有份),而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又被称为互有。

2016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59)

国家军队文职考试网()解析题目或解析有误,。1.ABCD2.C3.ABC4.ACD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