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试法律考点:何种情况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节日临近,亲友聚会小酌屡见不鲜,“感情深一口闷”、“不喝就是看不起我”等劝酒辞也开始让人应接不暇,过度劝酒致使他人人身损害,共饮者可能要承担责任哦!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承担-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12:32:00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先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是根据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来确定的:在无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在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先应由本人承担赔偿费用(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监护人只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在被监护人致害责任中,如果有几个监护人的,应当由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应与其他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根据《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8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有明确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为数人的,应由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被监护人不满18周岁,而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不当所致损害责任承担-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不当所致损害责任承担发布时间:2019-05-2121:48:07首先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无因管理在现实出现的次数非常的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的现象都可能是无因管理。如收留他人离家迷路的儿童。那么,无因管理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怎么办?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本人可以选择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本人选择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管理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这道题的答案为ABC。AB选项自不必说,C选项就反映出了不当管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