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军队文职招聘岗位能力备考:如何进行基础知识储备
2018年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备考:如何进行基础知识储备。当然要想取得好成绩,就要大家前期有一定得付出,我们总说付出与回报是成正比得,所以呀,现在大家得一些基础知识得铺垫是至关重要得!那么如何做好基础知识得铺垫呢?首先第一点就是大家要对基础知识有一个大体得脉络,比方说数量关系的方程怎么解呀?行程问题得基本公式是什么呀?这些都是需要大家要提前做好准备得。光说不做假把式,我们先拿几道小题来试试大家得水平如何...... 1.小张小王二人同时从甲地出发,驾车匀速在甲乙两地之间往返行驶,小张的车速比小王快,两人出发后第一次相遇和第二次相遇都在同一地点,那么小张的车速是小王的多少倍。 答案:B 解析:此题属于直线同地多次相遇问题,第一次与第二次都在同一地点,通过画行程图,以及每两次相遇之间的相等关系,能够得出第一次相遇小张走的路程是小王的二倍,根据正比例关系,得出小张的速度是小王的2倍。
某公司针对ABC三种岗位招聘了35人,其中只能胜任B岗位的人数等于只能胜任C岗位的人数的2倍,而只能胜任A岗位的人数比能兼职别的岗位的人多1人,在只能胜任一个岗位的人群中,有一半不能胜任A岗位,则招聘的35人中能兼职别的岗位的有() A、10人B、11人C、12人D、13人 解析:设只能胜任C岗位的有X人,只能胜任B岗位的有2X人;能够兼职的有Y人,只能胜任A岗位的有(Y+1)人。则X+2X+Y+(Y+1)=35,整理的得3X+2Y=34.只能胜任一个岗位的人中一半不能胜任A岗位,即X+2X=Y+1,把3X=Y+1代入上一个方程,得出Y=11,选B。 小伙伴们练过了两道题之后是觉得简单呢?还是困难呢?
当然感觉做起来比较吃力的同学也不要灰心,毕竟距离考试还是有很长一段时间得,我们可以通过不断学习让自己有更大得提升。
2016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备考:常识判断之政治基础知识汇总
常识判断作为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试卷的一部分,考生在经过认真复习之后还是不容易就拿到高分,红师教育为了各位考生可以更好的备考2016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向大家详细归纳常识判断中的常考知识点,以下是关于政治基础知识进行的知识汇总: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1.哲学的基本问题 基本问题: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又可以表述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或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 具体内容:
2020年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科技与地理知识
考试如何准备,回答是各不相同的。有一点是公认的,即需要分析往年的真题,以求知道考察什么、怎么考等命题规律,以使备考有的放矢。一般而言,很多考生认为常识考察对知识的掌握量。不可否认,常识的确需要考试有着一定量的知识积累,但并非没有精准可言的。 一、时政类科技考点: 军队文职考试在考察科技知识中,时政类科技属于常考点。此类型考察主要结合当前内外的一些重要研发成就或重要科技运用,考察考生对于相关科技知识的了解与掌握。就当前来讲,例如如下几个时政类科技考点 1.量子卫星 2016年8月16日1时40分,我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二号丁运载火箭成功将世界首颗量子科学实验卫星墨子号发射升空。
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刑法基本知识考点汇总
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发布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刑法基本知识考点汇总,下面是关于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刑法基本知识考点汇总这一问题的具体分析,更多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考试答题技巧,请点击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 1.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可分为三类,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一个人具有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能力。一个人只有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才能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不能要求他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犯罪的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