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疆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常识考点预测: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2017年新疆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公告发布之后,考生们成了热锅上的蚂蚁,一方面焦虑于岗位及职位选择,另一方面则在纠结如何复习才能脱颖而出,在这儿呢,常识方面给大家一点启示。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一方获得利益。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岁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得利也不构成不当得利:(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为给付;

(4)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2)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有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而遭受的相应损失的权利。但与不当得利之债不同的是,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不仅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详言之,无因管理效力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第一,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第二,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管理开始时,除管理人确实无法通知本人之外,均应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应听候本人的指示。

报告、计算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①管理人还应将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及时报告给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向本人明确报告其始末;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及孳息应交付给本人;③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应交付于本人的钱款,或者使用了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钱款,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2.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并不违反社会常识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的结果有利于本人,则本人应就实际所得的部分利益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费用为标准。

事业单位(信用社)考试法律法规资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5、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应该经过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7、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银监管理机构应作何处理?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未能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8、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银监管理机构可作何处理?

9、《中华人民共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