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普华永道PK股东-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711:21:06普华永道PK股东根据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之所以适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因如下:①审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能够证明事务所是否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的证据是审计工作底稿,但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并实行保密原则。②利害关系人主张事务所有过失,面临两个难题:一是难以取得审计工作底稿;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基于专业的限制,也无法证明被告主观是否有过失。③如果严格拘泥于一般过错原则,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以后遇到举证困难:难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中存在过错。④如果受害人实际上难以行使诉权,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反证)。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举证责任倒置):(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2006年蓝田股份(600709)的判例,也成为股东起诉事务所成功的重要砝码。2006年7月,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判决支持79位股民的诉讼请求,判令蓝田股份等被告赔偿540余万元。法院认为,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知道生态农业公司(原蓝田股份)年度报告虚假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亦构成共同侵权,应与生态农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蓝田民事案的判决表明,无论会计师事务所本身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只要其审计的上市公司成为此类案件的被告,它就可以被选择陪绑。至于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则要证明自身是否清白,由法庭依据事实认定是承担责任还是免责,即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在2004年4月10日(2003年年报披露日)以后买入外高桥股票,并且在2005年6月25日(外高桥公告发现资金黑洞日)之后选择卖出或继续持有外高桥股票的投资者,可要求外高桥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而普华永道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独立性-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7-1617:18:05(一)独立性的含义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做到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这种心态能使审计意见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任何因素的影响,做到公正行事,保持客观和职业谨慎。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职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怀疑态度受到损害。二、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可能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三、防范措施威胁独立性的防范措施:(一)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包括五个方面:第一,进入该职业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第二,继续教育与要求;第三,执业准则和监督、惩戒程序;第四,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外部复核;第五,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要求的法律。(二)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在鉴证客户的管理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或同意这一委托;第二,鉴证客户内部有能够胜任管理决策的员工;第三,强调鉴证客户对财务报告公允性的承诺的政策和程序;第四,能够确保在对非鉴证业务进行委托时作出客观选择的内部程序;第五,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提供适当监督与沟通的公司治理结构。(三)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措施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制度和程序中的防范措施包括总体上的防范措施和具体防范措施。总体上的防范措施有:第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第二,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威胁独立性的因素、评价威胁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第三,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第四,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第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具体防范措施包括:第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第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第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第四,向鉴证客户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第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第六,将独立性受到威胁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威胁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四、业务期间(的含义与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应当在鉴证业务期间独立于鉴证客户。业务期间自鉴证小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除非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专业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五、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一)经济利益第一,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直接的经济利益处置。第二,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间接的经济利益全部处置,或将其中的足够数量处置,使剩余利益不在重大。第三,将该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业务。(二)贷款和担保(三)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四)家庭和个人关系(五)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六)最近曾在鉴证客户中工作(七)作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八)高级职员与鉴证客户之间的长期联系(九)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