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备考策略

2011年湖南岗位能力备考策略 红师教育陈姣 一年一度的即将开始,下面就这段时间的岗位能力复习计划给广大考生一些参考建议: 每年的7月份是我们军队文职复习的高峰期,往往就一个多月的复习,时间紧,而且需要复习的内容多。下面我们把这一个月分成四个阶段来安排复习,每个阶段大概一周左右。 第一周:整理岗位能力的知识点 首先我们要了解军队文职考试岗位能力的考试范围,其实与我们的和军队文职招聘还是有很多的区别,对于岗位能力各个模块的知识点的整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为岗位能力包括言语理解、逻辑判断、数量关系、资料分析、常识五大模块,各个模块又细分出很多小的知识点,因此我们第一阶段的复习要做精做细,对各个模块要进行好时间分配,准确理解和把握各个模块的基本原理、基本技巧和基本方法的复习。

这个阶段知识点的复习和梳理,是备考的一个重要时期,对各个模块的知识点的整理将直接影响到笔试最后的得分。 第二周:真题演练 在复习好岗位能力知识点的基础上,接下来就是做真题,只有把真题吃透,把理论知识运用到解真题的过程中,加强对方法和技巧的运用。可能军队文职的真题很难收集,我们可以做一些军队文职招聘的真题,军队文职考试、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村官这种难度比较接近的真题。在反复做真题的过程中,提升做题能力,加快做题的速度。同时要特别注意,我们在做真题的阶段不是为了做题而做题,做题主要是为了培养解题的思路,方法技巧的运用,把握好答题时间和答题速度。最重要的是我们要以真题来强化练习。在做题时,还要善于总结,总结常考题型,总结易错的题,总结自己在整个做题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方法和技巧、以及总结出题者的意图等。

有问题,就应该想办法解决,先要看看自己在什么地方错了,为什么错了,哪些知识点没有掌握,查找相关的书籍和笔记找到解决的办法。主要就是找出重点和难点,解决这些问题,在以后的做题过程中避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比如说,整理成错题集,整理方法和技巧等。 第四周:冲刺 进入最后阶段,很多考生往往心浮气躁,总觉得自己还没准备充分就要考试了,其实这一阶段,我们可以按照正常的考试时间进行实战模拟,在规定的时间内,做模拟套题,上午岗位能力,下午,晚上整理白天的题目,看看解析,检查自己还有哪些知识点需要强化,考生也不用太纠缠题目的对错,关键的地方就是分配好做题时间,在给定的时间,采取先易后难的答题顺序。还有要注意选取质量好的模拟题来做实战模拟,千万不要用网络上那些不完整的题目。

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矛盾法判断真假命题

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发布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矛盾法判断真假命题,下面是关于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矛盾法判断真假命题这一问题的具体分析,更多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考试答题技巧,请点击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 命题间的关系包括矛盾、反对、推出、等值,在考试中我们更多见的是根据矛盾关系来解决真假话问题。做题时我们需要找到题干中命题间的矛盾关系,根据矛盾关系的性质便能确定这两个命题当中必有一真一假,根据题干的已知便能确定唯一的真话或假话在这对矛盾命题当中,那剩下的话的真假就能确定,就可以选出正确答案。 例1:在向南方雪灾受灾地区的捐款活动中,某慈善组织收到一笔10000元的匿名捐款,该组织经过调查,发现是甲、乙、丙、丁四个人当中的某一个捐的。

乙说:我估计这钱肯定是丁捐的。 丙说:乙的收入最高,肯定是乙捐的。 丁说:乙的说法没有任何根据。 假定四人中只有一个说了真话,那么到底谁是真正的捐款者呢? A.甲B.乙 C.丙D.丁

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备考:刑法原则基础必备

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发布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备考:刑法原则基础必备,下面是关于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备考:刑法原则基础必备这一问题的具体分析,更多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考试答题技巧,请点击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 1.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 5.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任务有:保卫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6.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7.犯罪构成是指我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8.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9.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①我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②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10.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