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军队文职考试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红师教育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为2015各位考生整理部分的相关练习题,并进行专业的分析和解答,希望能够帮助考生一日比一日更好。更多军队文职考试考试信息,敬请关注红师教育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 1.下列法系中对世界法影响最大的是()。 A.印度法系 B.中华法系 C.大陆法系 D.非洲法系 2.依据我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 A.7日 日 日 日 3.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13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

() 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有 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居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4.下列处罚方式中,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A.罚款 B.罚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下关于该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 B.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D.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只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职测常识模块:关于新《军队文职考试法》考点梳理

新的《军队文职考试法》,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预计是今年公基法律法规考试中的热点,现挑出几点讨论如下: (一)军队文职考试的职务、职级与级别: 此处是新法最重要的更改之一。 1.实行军队文职考试职位分类制度,军队文职考试职位类别按照军队文职考试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1)综合管理类:一般比较轻松 (2)专业技术类:某些岗位需要技术,如法医、高级翻译 (3)行政执法类:在基层管理市场、社会,如工商、税务、环保。 2.实行军队文职考试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职务指领导职务,,职级指过去的非领导职务,新法改非领导职务为职级,为了调到光大非领导职务的积极性,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保证待遇有提升。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级正职、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二)军队文职考试的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军队文职考试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军队文职考试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军队文职考试的申诉案件。 1.对申诉不服: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再申诉(终局程序) 2.常考找谁的问题,总结如下: (1)复核:找原机关,谁做决定找谁 (2)申诉:找同级的主管部门或者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 (3)省以下的可以再申诉,谁做出的申诉决定找做出申诉决定的上一级。

3.新表述:申诉公正委员会,之前无该机构。 (编辑:zhangxue02)

军队文职考试招录考试民法学高分备考指导

根据2010年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军队文职招录考试,教育入学考试内容根据培养方式的不同共分三种考试内容: (一)专科教育:++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二)本科教育:行政职业能力测++民法学 (三)研究生教育:行政职业能力测+申论+专业综合Ⅰ+专业综合Ⅱ 注: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宪法学、中法制史) 一次,直接关系到广大考生未来的发展方向,甚至决定一个人的一生。而对于时间紧、备考任务重的军队文职考试,没有人会否认方法的的重要性。科学的方法好比一把利剑,可以让你在短时间内披荆斩棘。 这里,分别从、申论、文化综合、民法学及专业综合五个方面来分门别类的指导考生进行备考复习,帮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佳的复习效果。

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基础知识理论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物权法部分 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2.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

(三)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