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岗位能力备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在军队文职考试考试题型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两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在此,我们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做一个梳理。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复议选择型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
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2018吉林军队文职招考考试军队文职岗位能力法律常识: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
军队文职招聘常识部分的涉及法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知识,其中行政法的考查相对较多。今天中公教育专家跟大家一起来学习行政复议法的一个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行政复议机关即行政相对人提交复议申请的机关,即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机关。相关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中,有以下几条内容: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