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06 10:40:12 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的地位: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2)含义: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现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包括自治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4)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英雄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5)实行的原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大杂居,小聚居 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的政治认同),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6)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增强了民族凝聚力,使各族人民把热爱本民族和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 第二,满足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有利于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第三,可以使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焉的民族隔阂,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四,有利于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民族、各地区的特长和优势,调动种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