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7 20:20:59 财产权制度 1.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专属于国家: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专属于集体: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既可以属于国家又可以属于集体: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注意一下,不是赔偿。